山東首例!蘭陵審理馬某青等人土壤汙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5月18日上午9點,隨著蘭陵縣人民法院院長宋思偉敲響法槌,山東首例

土壤汙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馬某青等14人汙染環境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蘭陵縣人民法院看守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山東首例!蘭陵審理馬某青等人土壤汙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庭審背景

2016年10月,馬某青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租賃場地非法修建煉鉛爐,收購廢舊鉛酸蓄電池熔鍊加工成鉛錠,並僱傭馬某田、馬某文等人,對所收購的鉛酸蓄電池進行看管、稱重、拆解、運輸,將從廢舊蓄電池中拆解出的鉛板運至煉鉛廠,將煉鉛廠煉出的鉛錠運回拆解廠或運至外地銷售。共計使用廢舊鉛板480餘噸,煉鉛80餘爐,生產鉛錠310餘噸,產生毒害性的廢渣160餘噸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青沒有取得環保手續,也沒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汙染的措施,在此情況下建爐煉鉛,拆解廢舊蓄電池汙染了土壤,冶煉產生的廢氣廢渣等汙染空氣,嚴重汙染環境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前期汙染物處理過程中,蘭陵縣大仲村鎮人民政府共支付廢渣、廢舊鉛板、廢舊鉛酸蓄電池處置費用346000元、檢測費26795元。經第三方測算評估,處置被汙染的土壤費用約為283000元。因此,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蘭陵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現場

9:00 庭審開始!

9:45 法庭調查

山東首例!蘭陵審理馬某青等人土壤汙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檢察機關運用多媒體示證,還原案發後辦案人員調取的現場原貌。

10:30 法庭辯論

山東首例!蘭陵審理馬某青等人土壤汙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 馬某青等12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刑事證據進行了質證;馬某青等14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就附帶民事證據進行了質證。

11:30 最後陳述

公益訴訟起訴人最後指出:“檢察機關在此提起公益訴訟,就是要確保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儘快得到修復,被損害的社會公益及時得到維護。每個人都對優美環境的創造和維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優美的環境是社會的公共資源,是人人共享的良好資源,本案被告人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侵佔、破壞大家共享的公共資源,實屬不該,且已構成犯罪,教訓深刻。被告人的行為啟示我們,只有通過合法經營勞動致富,才受法律保護,而現在被告人不僅自己受到審判,也給家人帶來巨大的痛苦。這樣的代價是沉重的,也是讓人痛心的。"

12:40 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馬某青等14被告均當庭同意就造成汙染的土地修復治理等費用進行賠償。

環環釋法

該案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後,

我省受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我省第一例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由蘭陵縣檢察院檢察長孫德茜擔任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蘭陵縣人民法院院長宋思偉擔任審判長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兩長”出現在同一法庭上,也是對該案的重視。

(臨沂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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