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員工互打聽工資,開除?

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文規定員工的對自己勞動報酬有公開或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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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合法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司法機關審理依據的前提是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經過民主、公示程序並且其內容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以案說法|員工互打聽工資,開除?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而收入公開是實行同工同酬的前提。

以案說法|員工互打聽工資,開除?

因此,公司員工手冊或者相關規章制度中有如下規定的“公司員工個人收入情況,嚴禁互相打聽、攀比,影響正常工作,如有違反者,公司一律開除。”這種情形與法律的精神是相悖的,屬於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因此,公司依據類似條款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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