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張洪濤178

專門去請教了學法律的夥計,來給樓主講一講。

連帶責任擔保 ( Collateral liability ),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

責任擔保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另一種就是樓主問的責任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是一般擔保的升級版本可以由法律和當事人提出。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簡單來說,連帶責任擔保的主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或者連帶擔保人其中任何一個實行權利要債!



最後個人不建議給任何人擔保,畢竟人心隔肚皮,誰也不知道別人下一秒想什麼,我家裡的爸爸就是一個活例子,七年前被最好的朋友讓去擔保,結果擔保完,父親的朋友都跑路了,結果法院一直讓我家出庭還債,不過幸運的是,父親的朋友最後被抓住了,也 解決了這件事情!



有一部分是借鑑了法律,一部分是我的生活事例,總之,謹慎而行!!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小小貪求

債權人與保證人由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一、什麼叫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如:A於2015年10月3日向B借款10萬元,約定1年內全部還清。由C與D兩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合同中沒約定保證期限。C與D兩人連帶責任擔保連帶責擔保期限為2017年4月3日前。從2017年4月3日,C與D兩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責任有什麼區別?

1、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和風險大大高於一般保證人,而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利益的擔保強度則大大高於一般保證中債權利益的擔保強度。當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時,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2、一般保證中的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和補充性,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只有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才承擔責任。主債務人是履行債務的第一順序人,保證人是債務履行的第二順序人。只有前一順序的人不能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補充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只具有從屬性,而不具有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3、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在履行期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和債務人的履行沒有先後順序之分。所以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比一般保證人的責任要重的多。

三、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並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王兵華

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責任的期間如沒有特殊約定,是從主債權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六個月,並且保證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債權,那麼保證期間依法轉換為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一般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期間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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