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条例》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及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工程《条例》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及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随着新年的开始,新一轮的政府部门采购工程即将启动。对于不少供应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选择政府性物资采购方式的渠道,一方面在采购操作的执行程序上比较公开、透明和规范,另一方面不用担心在资金上的风险,可以通过提升自己的竞争实力,得到合理的利润回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版)实施的要求,将供应商应关注的一些要点进行摘录,以便快捷的熟悉和了解《条例》要点,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做好相关采购供应准备工作:

政府采购工程《条例》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及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要点

1、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3、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9、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

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1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1、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

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2、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工程《条例》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及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专家应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并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应给供应商合理的时间准备应谈文件和参加谈判。谈判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时

全体谈判小组成员集中,逐一与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

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最后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后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7、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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