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股東共佔股60%而大股東佔40%,如果三個股東要和大股東決裂,可以將大股東踢走嗎?

燦傑師

踢走,將佔股40%的大股東排除在公司在外!我認識基本是不可能的!

如果我是那個大股東的話,公司設立之初,在章程中肯定會明確規定,任何重大事項、決策,需經股東會(同股同權)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表決通過。只要有這一條在,除非我自願,否則你們三個小股東想聯合踢開我,可能麼?

如果不存在以上約束條款,股東之間也確實經營理念分歧,該怎麼處理

1、如僅需一半以上股東同意就可以的話,開股東會就能解決問題;

2、和大股東協商,讓第三人(或小股東)溢價購買其股份;

3、協商讓大股東退出管理層,新管理層給出業績承諾。

身邊就有比較相似的案例:公司由5個股東(每人20%)組成,一個董事長,四個董事,總經理由一名董事兼任。以前每次開董事會,各個股東發展思路並不一樣,時有分歧、爭論不休。公司接連換了2任總經理,業績還是沒起色,致使股東喪失信心,公司瀕臨解散。後來股東協商一致,外聘執行總經理,放任管理層自由經營,但需承諾每年18%的投資回報。公司現在發展的也很好,業務穩定,效益也很好!

【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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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盤手信一


房車一號

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就是何謂踢走,按照字面的意思,就是將大股東排除在公司之外,公司的一切與大股東無關,如果是這樣,顯然是不能的。《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不論大小股東,都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一腳踢開既不可能,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其次,如果股東之間理念不一樣,分歧嚴重,這種情況容易使公司陷入僵局,印鑑執照分執,股東之間相互對抗,導致公司無法經營,筆者經歷過類似的糾紛,公司經營的全部中斷,每個月的損失就達到上千萬,可謂損失慘重,是個多方俱傷的結果,個人認為,在沒有到僵局的地步之前,股東之間還是要積極協商為上,必要的時候可以請專業人員介入,儘可能化解。

最後,由於你們三方持有60%的股份,可以成為一致行動人,從而可以合理運用投票權,通過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實現自身的目的;當然如大股東有違法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也可以訴諸法律求得解決。此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可以對其進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公司股權律師張特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首先普及一下股權的三個重要節點:分別是絕對控股權、相對控股權、一票否決權。

絕對控股權是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三分之二,超過66.7%。這時候,可以擁有公司所有決策權。

相對控股權是指持有股份比例超過一半,超過一半意味著其他所有人加起來股份都不可能比大股東多,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合夥公司大股東都會持有51%的原因。

一票否決權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三分之一,也就是高於33.4%,這個股份比例可以再公司重大決策時一票否決,尤其是對於章程內容的修改,必須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同意才能做修改。

樓主所描述的公司中,大股東佔有股份40%,意味這該股東在公司重大決策上擁有一票否決權,所以踢走是不現實的。當然也有一些方法可以讓大股東佔股少於三分之一的,比如增資擴股,對外融資,內部股權激勵等,但是這些決策也是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才能決策,大股東同樣擁有一票否決權。


廖樹樑1

能否將大股東除名,這要取決於一些前提條件:

比如(1)該大股東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情況的,注意是未出資和抽逃全部出資,而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部分出資不包括。在認繳制下存在抽逃出資的情況少之又少,而且除名是嚴厲的措施,需要履行嚴格的程序,具體參見如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章程有明確約定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那就要查看是否章程裡或股東協議裡有股東退出的書面約定,比如股東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等情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或存在其他過錯導致公司重大損失行為的,公司可以法律允許的最低價格回購該股東的股權。

如果這個也沒有,建議還是協商吧,畢竟這種情況下導致的公司僵局,最終傷害的是公司的利益,最終還是影響的每一個股東的利益。


北京梁律師

我不是專業的

僅代表個人看法

我所知道的這個事應該是要看章程的,正常情況下,章程裡應該有一條決議是說,股東會在做出決議的時候要通過股東表決通過。在做增加,減少註冊資本時,或者合併,解散,變更章程等,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這裡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大部分企業選擇的標準,,如果你們公司的章程沒有以上這兩個字,只是三分之二的話,你們擁有百分之六十的表決權,那麼就可以通過你們所說的,如果有以上兩字或者更多,那就不可以了。


陽光下的雨露000

1、踢掉股東身份不可能,別人出了資就是股東,哪怕佔1%也不能隨便取消別人股東身份。公司法說著玩的?依法回購另當別論。

2、想取消大股東的控制權,首先去看一下你們的公司章程,如果60%以上就能更改公司章程或者重新任命董事會,那就去做。但這一般是不可能的,如果公司章程裡面這麼設置,除非大股東是傻子。

3、就算你能取消大股東的控制權,他依然是股東,該分紅的照樣分紅。

4、最後補充一句,我猜你那個40%的大股東是投資人,所以你們應該另有投資協議。你們可以去看看投資協議,但如果真是投資人,勸你們別動這種腦子了。


alexwie

股東不是職業經理人,不是你想踢就能踢

可以明確告訴你,無論股份大小,股東身份是受法律保護的,股權是股東因出資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其處分權只能由股東本人行使,正常情況下是踢不走的。


再問:以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公司章程的形式能否踢走股東?

答案是不可以。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只有二種特殊情況才會導致喪失股東資格,包括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或自然人股東死亡、法人股東終止。因此,股東會決議並不能作出將公司股東除名的決議。

同樣,公司章程僅能對股權的轉讓、受讓作出規定,不能對股東身份處理作出規定。章程中的多數決僅限於公司經營及股東共同利益的事項,而不能對股東個人利益事項作出規定。



部落酋長劉飛洲

這是一個過於低級的問題,因為企業的大股東不可能犯低級錯誤,完全不為避免這種問題設置條款的,大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條約中規定重大決策股份比例三分之二,或者至少大於65%才可以通過。或者決策投票權限制小股東聯合。另外現在初創企業多采用合夥人制,為了避免投資方大股東擠走創始人(往往是決策管理者),創始人決策者全權代理大股東的投票權,從而避免這類情況出現。


四大叔sidashow

股東不自願的情況下,是無法踢走,除非大家都不想經營下去。如果,更之公司處於虧損,無法繼續經營,可以通過股東會議審議解散公司。但前提條件是公司章程規定,約定在何種情況下才可以實行。很明顯,一般情況,各個公司都會設定通三分二的股東投票通過決策,而你所說的大股東完全可以行使否決權,因此,想經營好公司,最好是以各股東的利益為先,否則,公司什麼也做不成,內耗而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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