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犬撕咬 主人為護愛犬被咬傷 是否應自擔損失

原告徐女士和被告於先生同屬通州區某小區的業主,在一次遛狗時,二人的愛狗發生衝突,愛狗心切的徐女士竟不顧自己人身安危,撲到愛犬前試圖隔開雙方犬隻,結果被對方的狗咬傷右上臂並倒地擦傷,徐女士將於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00餘元。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法院判決於先生賠償徐女士醫療費、交通費共計2000餘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於先生認為原告徐女士不顧自己安全為狗拉架顯然是不理智的行為,徐女士的受傷系其自身不當行為所致,而且雙方都飼養烈性犬,徐女士也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因此,於先生認為自己不應賠償。

最終,法院在判決於先生賠償徐女士醫療費、交通費共計2000餘元的同時,對徐女士及其家人飼養烈性犬並攜帶短棍外出遛狗的行為進行了訓誡。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動物的人群日益增多,尤以養犬居多。而犬類作為具有生命力和攻擊力但缺乏理智的特殊主體,其飼養人和管理人在享受樂趣的同時,也應承擔較高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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