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透過“資管新規”看金融監管改革

王永利:透过“资管新规”看金融监管改革

經濟觀察報 王永利/文 資管新規“靴子”落地近一個月,中國金融生態正在被悄然重塑……

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

新規出臺,輿論多聚焦在正式版本與2017年11月17日相關部門發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意見徵求稿)》之間的差別;業界關注多集中在如何應對資管收緊、實現平穩過渡;甚少有人反思資管新規重點規範問題的根源何在?為什麼需要多家監管部門投入大量精力和時間反覆調研和徵求意見出臺這樣一部綱領性《指導意見》?資管新規出臺後有關問題能否迎刃而解,從監管體系上還應配套推進哪些改革?

涉及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堪稱中國金融之“縮影”,新規的出臺,正在對中國金融產生深刻影響,如何在新規實施過程中避免經濟金融出現劇烈震盪是必須考慮和解決的重大問題,更重要的是,透過資管業務的快速發展、問題暴露、新規出臺,還應該看到其背後整個金融體系更深層次的問題,以資管新規的出臺為契機,全面深化金融改革。

資管發展與新規出臺

按照“資管新規”的定義,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

從定義上看,所謂“資產管理”,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但在近年來的發展過程中,資管業務並不是信託公司的專屬,已演變成幾乎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包括互聯網企業、房地產公司、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廣泛參與,成為金融創新的代表、互聯網金融的重點、規避資本監管的通道等;其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增強金融機構盈利能力、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在快速積累問題和風險。

據央行披露,截至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有因素,資管總規模已達百萬億元。其中,銀行表外理財產品資金餘額為22.2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餘額為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餘額分別為11.6萬億元、11.1萬億元、16.8萬億元、13.9萬億元、2.5萬億元。同時,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

但在資管業務全面開花、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辦法和協同監管,不同金融機構開展同類資管業務的管理規則和監管標準不一致,導致監管套利活動頻繁,一些產品多層嵌套,底層資產模糊,風險底數不清,資金池模式蘊含流動性風險,很多產品成為信貸出表和規避資本充足率、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的渠道、大股東融資的來源等,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形成監管不足、迅猛發展的影子銀行,干擾了宏觀調控,提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影響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加劇了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傳遞,成為不容忽視的、嚴重的金融系統性風險聚集源。而正因為資管業務涉及面廣、規模龐大、相互交結,為保證金融體系和社會穩定,又難以打破“剛性兌付”這種違反信託理財基本原理的問題,使得社會風險意識淡化,投資者往往只管追求高收益,而不擔心高風險。或者出了問題就找監管部門或政府予以解決,使得資管風險快速聚集,影子銀行問題甚至引發國際性關注。

正因為如此,有關部門自2017年初就開始對這一涉及面廣泛,影響力大,問題越來越突出的金融業務領域開展調研,並著手準備出臺管理規則。

資管新規明確了資管業務的定義和分類標準,力求對同類資管業務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強化開展資管業務的資質要求和管理職責;強化公募資管的約束,加強合格投資人管理,嚴格約束資管產品投資範圍,嚴格控制保本理財和承諾收益,對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注重打破剛性兌付,強調“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明確禁止“資金池”業務,控制資管產品嵌套層級和槓桿水平,嚴格控制通道業務和期限錯配;強化資管業務信息披露和報表報送,明確規範資管業務的基本原則,強化資管業務穿透式監管;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自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要求監管部門在指導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並加強協同監管等等。可以肯定,這是我國資管業務管理的一大進步,將對促進資管業務健康發展,有效抑制和化解相關風險,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產生重要作用。

深層問題與深化改革

然而,透過資管問題和資管新規,我們不難發現,其背後仍有很多深層次問題需要思考論證和研究解決:

其一,資管業務形成嚴重問題的根源何在?

核心在於,為什麼在美國次貸危機、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國際金融監管明顯收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等新規出臺,類似的ABS或MBS、CDO、CDS等金融衍生品市場規模大幅度收縮的同時,中國的資管業務卻開始迅猛發展,並積累出如此嚴重的問題?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中國也明顯加大了金融監管力度,特別是比照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強化了包括資本充足率在內的若干指標的嚴格監管,銀行監管要求可以說走在了國際前列,幾大國有商業銀行從2001年開始也陸續成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接受國際性監管。

但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恰恰在加強經濟刺激,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經濟發展支持力度,這就使銀行等金融機構面臨擴大信貸投放和資產規模擴張與監管趨嚴、約束趨緊的矛盾局面。因而促使其不斷探索調整資產負債和收入結構,擴大表外業務和中間業務收入,減少資本金佔用,突破原有業務限制推動多元化發展和混業經營。同時,互聯網等互聯互通、跨界融合的技術發展和廣泛應用,也推動傳統的分工邊界被打破,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產業資本紛紛投資金融。這就使原有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遭到嚴重衝擊,很多監管規定被變相突破、流於形式。在這一過程中,監管部門甚至還出現為自己監管的機構或領域爭搶業務和地盤的傾向,重發展、輕監管,監管專業性和規則嚴肅性被削弱,產品層層嵌套(套用SPV)、層層加槓桿、底層資產模糊,信息披露不充分,結果使問題越來越嚴重。

這種狀況似乎反映出,我們並沒有認真吸取美國次貸危機和全球金融危機的教訓,對資產管理、資產證券化及其衍生產品的認知和把握尚不到位。當時人們普遍認為,美國出問題是金融創新過度,而中國還是金融創新不足,需要的是加快創新發展。

其二,資管新規出臺後能否使問題得到根本解決?

核心在於,資管新規仍然默認了各類金融機構(經批准)都可以開展資管業務,這是否合理?如果這樣,現有的監管體系能否適應?

資產管理屬於典型的信託業務,如果允許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從事資管業務,那麼現有的“一行兩會”分業監管(實際上主要是分機構監管)的體系就會面臨挑戰。即使前期相關部門聯合行動,花費巨大功夫制定了《指導意見》,接下來還需要分別制定實施細則,但如果實際監管中依然是按照機構劃分,分別監管,如何保證資管業務實際的監管標準能夠保持長期的協調統一?

但在我國,儘管從上世紀末就開始推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由於種種原因,卻演化成“以機構分業務、分機構審批與監管”,即通過機構的劃分實現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在其後的市場競爭過程中,金融的分業屬性日益淡薄,機構跨業經營日益突出,存款性機構與非存款性機構界限模糊,越來越多的機構吸收保證金存款或開展資金池業務,銀行存款業務受到很大沖擊,銀行又開始拓展資管理財業務。金融監管落後於金融發展,監管標準不統一影響公平競爭,加劇了監管套利行為的競相發生,成為諸多金融問題的重要根源。這種體制機制問題不解決,類似資產管理的問題依然會發生,金融系統性風險難以有效控制。

實際上,由於資管業務涉及面廣、影響非常深刻,隨著資管新規的出臺和監管的收緊,對金融機構業務開展和很多企業的融資安排帶來重大沖擊,社會流動性明顯趨緊,在這一過程中,銀行“存款+理財(期權)”的“結構性存款”業務就出現變相快速發展,保本利率快速提升,目前已形成了新的問題隱患。

綜上,我們對金融業務與金融市場的認識還需加深,還必須加快推進金融體制,特別是監管體系的改革,科學劃分金融業務領域,分專業領域歸口實施全業務領域垂直化、一體化、穿透式的專業監管,加快推進金融監管從以機構監管為主轉向以業務(行為)監管為主,相應劃分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範圍,調整優化監管資源配置。

透過“資管新規”看金融監管改革深化,或許會有更深刻的啟發。

(作者系中國銀行前副行長、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學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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