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親家要35萬為女兒還百萬賭債,再要遭拒悔婚稱“已同居責任應共擔”,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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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去年年初,杭州鄭女士為兒子擺了訂婚宴,11 月底準親家說女兒欠下70萬元賭債,要求男方家幫忙,鄭女士和老公商量後決定幫這個忙,將 35 萬元分四筆轉給了女方父親,雙方還表示此錢等於彩禮了。同時女孩還寫了一份保證書,承諾以後再不參與賭博。不到一個月,準親家說女兒又欠下70萬元賭債,再要男方家幫忙遭拒,女方家因此提出解除婚約。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只是民間的約定俗成的一種結婚準備形式。不管什麼原因,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徵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

★解除婚約“彩禮”能不能退?女方家提出了分手後,鄭女士要求退還視同彩禮的35萬元“幫助還賭債的錢”,並表示,如協商難達成一致將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實中,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物糾紛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於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本人以為,鄭女士或可在“兩個70萬元賭債”上做點文章,是真的債還是假的債?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

★訂婚後發現女方欠下了百萬賭債,退婚後“同居方”該不該共同承擔?女方的父親夏先生表示:債務總共有170多萬元,對方只承擔了35萬元。並且事發時女兒已經和對方同居,所以責任不應該由自己一家承擔,這35萬元只能退還一部分。夏先生的“意願”或有出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本身就不具備夫妻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尤其是賭博非法,因賭博所負的債務不應受法律的保護。去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中已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一方賭債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況且如此,何況“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你說呢?歡迎分享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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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法律上沒有經過正式婚姻登記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可的,也即戀愛中人,在戀愛中偷食禁果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現在農村還有一些地方盛行事實婚姻,例如訂婚,是請村鄉老大,和各自家長親戚長輩吃飯作個見證,然後互交訂婚禮金財物,作為訂婚儀式和憑證,而這些東西也都不具備實質依據。所以本條問答的男家吃虧在沒有正式清楚的手續,甚至連女方的家庭情況也摸不清楚,才造成35萬後又追加到70萬這樣的騙局。從法律上來說,男方是不用負責女方在未登記領證前欠下的所有債務的,別說後來還要追加了。女家應該全數歸還。但鑑於某些地方存在一些農村婚訂舊俗,而且經男女雙方協定訂了婚的,應請當地司法部門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至於女方隱瞞部分賭博事實,追加禮金是更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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