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實習期失聯學校賠償家人30萬,11年後男子回家了,你怎麼看待這件事?

不說不笑不煩躁丶

事實簡述

  • 2003年,14歲的楊明在巴中人邱文茂創辦的巴中市巴州區電子技術教育學校就讀。
  • 2004年11月底,楊明父親楊青森找到學校稱,楊明在國慶期間與家人通話之後一直未與家人聯繫,要求邱文茂尋找楊明,經學校駐深圳辦事處工作人員多處查找未果。後楊明於同年12月與家人通話。
  • “這期間,楊青森夫妻多次跑到學校來要人。”楊菊珍說。
  • 楊明的哥哥楊雷介紹,因為久找不到弟弟楊明,2010年7月13日,楊青森、廖慶華向巴州區人民法院申請要求宣告楊明死亡,2011年9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裁決書,宣告楊明死亡。
  • 2012年,楊青森、廖慶華再次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邱文茂賠償楊明死亡的相關費用,2013年3月25日,法院判決邱文茂和楊菊珍賠償原告楊青森、廖慶華之子楊明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86384元,精神損失費人民幣2萬元,共計306384元。
  • 2015年,這筆賠償款被交到楊青森、廖慶華手中。
  • 2016年初,“失蹤”11年、被法院宣判死亡的楊明,回到了家。
  • 2017年6月22日,巴中區人民法院撤銷楊明死亡的宣判。隨後,楊菊珍再次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返還因楊明死亡而導致的賠償費用30餘萬元。通過審理,2018年3月5日,巴州區人民法院判決,楊明母親廖慶華返還邱文茂和楊菊珍306384元,並賠償財產損失59556.6元。
  • 宣判後,雙方都再次上訴,近日,二審開庭,法院將擇日宣判。

疑點重重

  • 1、首先當初楊明失蹤時曾和家人取得過聯繫,說明當時家人知曉楊明的行蹤,為何還要學校再次找人?
  • 2、楊明說自己在學校三個月以後就被安排去工廠工作,結合新聞來看楊明2004年12月和家人取得聯繫時,其應當已經在校外,對於這一點,楊明父母應當知曉;
  • 3、楊明後來進入傳銷組織後期聲稱去做了口吃的手術後回去發現傳銷組織就已經不見了,但是很好奇,楊明如何能夠進入傳銷來去自由的?
  • 4、為何後來進入社會工作開始賺到錢了,也未曾與家人聯繫?不符合常理。

案涉款項應當返還。

首先案涉的賠償款系基於楊明的宣告死亡後學校對家屬做出的賠償,但是如果這個基礎都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那麼自然楊明及其家人應當對案涉的款項承擔返還責任並且應當計息。

而且客觀的說,楊明後來在成年之後其有能力通知家人自己生存狀況時,卻不告知的事實自身存在過錯,與學校之間無關,所以總體而言,案涉楊明的事件學校不存在過錯,故而對此前的賠償款可以視為楊明家人的不當得利,學校有權主張楊明家人返還案涉的款項。

你覺得這個“失蹤”案件,蹊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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