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李衛吉訴被告楊志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1264號民事判決:被告楊志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衛吉借款1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本判決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楊志芳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衛吉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楊志芳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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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楊志芳
性別:女
年齡:36歲
身份證號:4107811982****6022
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衛輝市頓坊店鄉比干廟村132號
立案時間:2017年8月3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040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1264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0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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