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不賠償,東崗鎮東崗村原某被曝光!

最新進展:失信被執行人已履行義務,現將個人信息撤下。

案情介紹:原告郭某訴被告原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2080號民事判決:被告原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某各項損失共計51926.41元。林州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原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目前原某已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原某

性別:男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崗鎮東崗村

立案時間:2017年4月13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1052號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2080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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