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為什麼總理比總統權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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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他們的權利,首先我們看看總統的職責。德國總統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對內和對外均代表德國。聯邦總統的最主要職責是簽署並公佈由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但對其沒有否決權,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1919年的魏瑪憲法賦予國家總統很大的權力,這一憲法規定國家總統不僅享有代表國家的職權,而且可以通過解散議院和任免總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治,他還有權頒佈緊急狀態法案,另外,總統也是國家軍隊的最高領導人。

其實這樣弊端也很明顯,讓我們不禁想到1933年,德國總統興登堡任命希特勒為德國總理,造成希特勒得以上臺並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興登堡去世後,希特勒把總統和總理的職位合二為一,集總統、總理、三軍最高統帥的職務於一身,廢止共和國,建立了法西斯獨裁政權,直至1945年二戰結束。

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德國基本法》生效,它吸取了歷史教訓,很大地限制了聯邦總統的政治權利,聯邦總統不能單獨確定聯邦總理,也不能單獨頒佈緊急法案,也不享有對國家軍隊的最高統率權。聯邦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但並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而此時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決定國家大政方針,所以德國總理比總統權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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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德國是議會制國家,他們的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內對外代表著國家,具有象徵性意義。總理是政府首腦,管理著國家,是個實權人物。



德國總統,一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一屆,沒有副總統。總統由聯邦大會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聯邦議院)和州議員(聯邦參議院)組成。總統的主要工作包括需要簽署律法並公佈由聯邦議院通過律法及聯邦總理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門的部長;作為國家元首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接待外國領導人,接受外國國書,接待外國大使等。



德國聯邦總統是由是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的聯邦大總統演變而來,那時的總統是軍隊的最高領導者,可以解散議會,任免總理,權利極大。到希特勒上臺後,他總攬大權,集總統、總理、軍隊最高統治者於一身,由於權利過大,沒有可以制衡的勢力,建立了獨裁政權,最後成為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挑起者之一,迫害了成千上萬的人。同時當時的憲法魏瑪憲法有很大的漏洞,其中第48條賦予總統在“公眾秩序與安全受到嚴重騷擾或威脅”時候可以“採取任何必須的政策”的權力,而這個漏洞被納粹黨利用了。所以後來的西德修改了憲法,削弱了總統的權力,例如,不能任免總理,不兼任軍隊的統帥,取消了總統類似於魏瑪憲法第48條的權力等等,成為了一個只有象徵性意義的國家元首。



德國的總理,是政府首腦,實權人物,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一般來說,在議院中擁有多數席位的黨派的領袖自動成為總理,所以德國總理是可以連任多屆的,每屆4年,例如現在的總理默克爾就已經連任4屆了。



德國的憲法規定,德國的民眾只要滿18歲就有投票權,並且每人手中2個投票權,第一個用來選舉議員,第二個用來選黨派,然後各州根據票數來分派黨派議員的席位,而德國有30多個黨派,議員的席位有700多個。如果總理一方的議員席位沒超過50%,權利將會被架空,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那屆總理所在的黨派有超過50%的席位,所以都是建立聯合政府,由第一黨派和其它黨派聯合起來組成政府。

德國是議會制國家,所以總理只需要對聯邦議會負責,不需要對總統負責。總理下面還有一個副總理,在需要的時候,替總理處理事情,而副總理的人選,由總理在內閣的部長裡選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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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當代德國的政體構成所影響的。大部分採用共和制政體的國家都可以分為兩類,即總統共和制和議會(內閣)共和制。前者的代表性國家就是美國,美國總統集國家權力於一身,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但其與議會相互分離相互制衡,造成政府重要成員不能在議會兼職。議會(內閣)共和制的本質則是國家元首,如總統,設置為虛位國家元首,不擔任政府首腦,而政府首腦由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首領擔任,在德國,這個首領就是總理。也就說,現在的德國總統還是國家元首,但沒有實權,實權由德國總理掌握,理論上德國總統不能干涉德國總理,德國總理也不對德國總統負責。

現在德國的基本政治架構源於1949年建立的聯邦德國,為了避免重蹈納粹的覆轍,新成立的聯邦德國大幅削弱了總統的權力,不再使其成為“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進而選擇採用資本主義國家共和政體中的議會(內閣)共和制。首先,德國總統不再是由全民直接選取產生,而是由德國的各個聯邦的議員和代表間接選舉產生。這樣選出的德國總統遠沒有之前普選出的權力大,避免總統再度裹脅民意。總統的任期也大幅縮短,現在一個任期只有五年。現在的德國總統對外可以代表德國國家,擁有對外代表權,可以出國訪問,具有條約締結權和使節權等。在國內權力上,現在的德國總統不會干涉德國政黨的政治鬥爭,只具有如推薦總理人選,簽署或頒佈法律,以及部分赦免特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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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現代國家政治體制大體可以分為總統制、議會內閣制。總統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內閣一把手,掌握最高行政權力,由全民選舉產生。議會內閣制是全民選舉產生的議會多數派政黨,承擔組閣任務,多數黨領袖是當然的內閣總理,也就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最高行政權力。德國、英國、日本等,都是議會內閣制的代表。所不同的是,德國國家元首是總統,英國是英王,日本是天皇,但都代表國家,行使禮儀象徵性的權力,譬如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總理,簽署議會通過的法令等。之所以說是禮儀性的,是別人已經決定了的事,總統國王沒有決定權,只是走一走程序。雖然總統國王權力比總理小,但地位高於總理,畢竟總統國王代表的是國家,相當於老闆;總理是ceo,打工的。

天下之大,紛繁複雜,實行什麼樣的政體,與這個國家多年的發展歷史和國情有關。如法國、俄羅斯的總統擁有外交國防大權,決定國家重大事項;總理帶領政府執行總統和議會決策,擁有具體的治權。法俄這樣搞,叫半總統半議會內閣制,應該是介於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之間的政體了。最近斷交風波鬧的比較兇的中東阿拉伯國家如沙特、科威特等,還是沿襲了君主制,國王大權在握,掌控國家行政立法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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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是內閣制國家,內閣制國家的特點是由議會多數黨組閣,黨的領袖就是國家總理,德國總理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行政權,是德國武裝部隊最高統帥,是國家外交和展覽安全的最高決策者。德國總統是禮儀性的,不承擔任何行政責任,不隸屬於任何黨派,可以說,德國總理決定德國方向。德國總統更加是象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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