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寧陝副局長投毒未被刑事追責 官方稱不構成犯罪

華西都市報

陝西寧陝副局長投毒未被刑事追責

官方回應:不到輕傷,不構成犯罪

近日,有關陝西安康市寧陝縣菸草專賣局原副局長熊某向另外一名副局長趙某投毒的網帖引發關注。5月23日,寧陝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對此事件發佈情況說明,確認網帖所述事件屬實,並回應了未對熊某進行刑事追責的原因。

根據這份情況說明,熊某未被刑事追責的主要原因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熊某主觀上有故意殺人的意圖,而受害人趙某在被投毒後未達到輕傷以上損害,故而最終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決定。

網帖:副局長投毒未被追刑責

近日,有網帖稱,2017年11月,陝西寧陝縣菸草專賣局時任副局長熊某因對新調來主持工作的副局長趙某不滿,將有毒農藥倒入趙某水壺中,導致其身體出現不適。

其後,趙某報警求助,而熊某隨後主動投案。但歷經兩次補充偵查,當地檢察機關仍以證據不足對熊某不予批捕。

最終,熊某被處行政拘留10日和500元罰款。據網帖所述,熊某被調往平利縣菸草專賣局工作。

官方:無法證明主觀殺人意圖

經寧陝縣公安局偵查後,向寧陝縣人民檢察院以熊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逮捕。檢察院審查後,以證據不足對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再次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審查後,仍以證據不足對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寧陝縣公安局再次補充偵查,未能獲取新的證據。

理化檢驗鑑定意見不能證明熊某所使用的藥品及劑量能致人死亡。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熊某主觀上有故意殺人的故意。目前所能獲取到的證據只能證實熊某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但故意傷害須造成一定損傷結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經診斷,受害人趙某無明顯損傷後果,未達到輕傷以上的損害程度。

綜合前述情況,收集的相關證據不能認定熊某涉嫌犯罪,但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受到法律制裁。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應對熊某予以行政處理。2018年1月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寧陝縣公安局作出對熊某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決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