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即位,天下大赦」——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天皇即位,天下大赦」——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去年8月,一則新聞轟動了全日本:

法務省決定

為慶祝2019年的新天皇即位

將於同年實行“大赦

「天皇即位,天下大赦」——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去年6月,日本國會宣佈明仁天皇將於2019年退位

政令一出,立刻在日本引起軒然大波。

網民在網上激烈抨擊“大赦”所必然造成的負面影響,主要為對法制的侵害以及對公理的褻瀆

一些民眾也舉行了遊行,示威反抗。

就在前幾天,該事件發生時隔近一年後,國會再度發文稱“將對‘恩赦’制度進行反思。”

又一次將“大赦”的話題推到了輿論中心

「新帝登基,天下大赦」,這種傳統意義上的赦免制度在中國歷史上並不罕見。

每逢改朝換代,或是新皇繼位,朝廷總是要大赦天下,以示恩澤。

同樣的習俗,也存在於朝鮮和日本等東亞文化圈的國家的歷史中。

但在21世紀的現代國家裡,仍舊承襲“恩赦”這種特殊制度的並不多見。

日本算得上是其中實行“恩赦”較為頻繁的國家之一。

迄今為止,在日本現行憲法下已頒佈過10次“恩赦令”,其中較為有名的有:沖繩本土迴歸(72年)、昭和天皇逝世(89年)、平稱天皇即位(90年)、皇太子德仁大婚(93年)等。

值得注意的是,93年的恩赦並沒有頒佈政令,而是實行了“特別基準恩赦”:針對案件共計1277件,其中因違反《公職選舉法》而獲罪的案件有945件,佔比高達74%(包括特赦、減刑及復權)。

官方的目的很明確,旨在於恢復一些人的公民選舉權——然而這些人中,多與政界人物有所牽涉

日本民眾很不看好這一赦免,反對聲和批判聲不絕於耳,曾一度導致皇室公信力降低,由此也激起了日本民眾對憲法公理性的討論。

「天皇即位,天下大赦」——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始皇登基,大赦天下

由於天皇的存在,日本至今仍保留著很多明治以前的傳統,因此有些制度與日本相對完善的法制體系相沖突。

類似於“恩赦”這樣的制度,在法治社會中顯然是不合理的:由權力機關行使其行政權,不根據司法機關審判,消除

其對某個或某一範圍內罪犯的刑罰權,變更審判的內容、效力

從前文我們可以看到,個人情感等主觀因素往往在其中佔有主導成分,所以這種制度根本就是與法治相矛盾的。

不過對於這一點,有一些日本網友也會表示:“對於冤案、錯案而言,實行‘恩赦’難道不是對過去的誤判進行的一種補救嗎?”

答案是:當然不是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對於冤假錯案,司法機關有其專門的一套再度審理和檢查機制,並不需要由權力機關出手干預。

雖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相關法律條文缺失、或公理與現行法律不符時,存在合理的赦免權,但一般都會以“特赦”的形式出現,而非“大赦”。

特赦(Pardon)不同於

大赦(Amnesty)。

前者適用於個人,後者適用於群體。在任何一個存在赦免權的國家的法律中,都應有區分二者的條文。

「天皇即位,天下大赦」——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日本憲法中,兩種不同的“恩赦令”

《日本國憲法》第七條第6號,“天皇依據內閣的建議及認可,對國民進行……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刑罰和復權

。”

從這一條能夠看出,“恩赦令”的頒佈其實與現行憲法中“天皇不得干政”這一原則略有出入。

雖然名義上國會仍有權否決天皇頒佈的政令,但像“大赦天下”這樣具有傳統法理上特殊意義的行為,並不會被輕易地否決;相反,往往都是由國會主動提議並一手操辦的。

根據日本官方給出的註釋,“恩赦”可分為兩大類:政令恩赦個別恩赦

政令恩赦包括大赦減刑復權,個別恩赦包括特赦免除刑罰

兩種恩赦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根據政令所提及的罪行及刑罰的種類,對滿足條件者一律實行赦免”,而後者是“根據‘中央更生保護審查會’進行個別審查,對滿足特定標準者實行恩赦。”

如果說後者是為彌補“法不容情”的漏洞還說得通,但前者的邏輯卻實在講不出道理來。

這不免讓人想起那句老話:“寧可錯抓,不可錯放”。當然,現在應該倒過來寫:“寧可錯放,不能錯抓。”

「天皇即位,天下大赦」——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法理之辯,古來有之

特赦的權力,其實在每個國家都或早或遲地存在過。

在中國,至宋代以前,皆沿襲魏明帝所定“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在“八議”之內者多為權貴,如果觸犯法律,則可跳過司法機關,由皇帝直接審理,一般可免死罪。

而對於歐陸法系來說,特赦權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

在德國等國家,對個人及群體的特赦令另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但大體上都大同小異。

對於日本而言,自奈良時代末期開始,由於日本原生“神道”思想與儒家“德治”思想的融合,直到平安時代中期,死刑(死罪)始終不在法律條文中出現

即使有觸犯重大罪行者,也往往“受恩”於天皇,除“大赦”以外,還可以通過“曲赦”、“非常赦”等進行減刑量刑,從寬處理。

這對後世的恩赦制度產生了直接影響。

江戶時代,依舊承襲“德治”與“德育”的傳統,屢有恩赦,還曾設立“評定所”以決定恩赦令的頒佈。

「天皇即位,天下大赦」——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奈良至平安時代,日本受中國影響達到最盛

然而這終歸是歷史

我們將目光放到今天,作為一個現代法治國家,“恩赦令”是否值得像以前一樣被推崇?

儘管我們講“法治”、“德治”並行,但這樣的“德治”帶來的後果必然弊大於利,它無法適應也不該適應當今的社會。

因此,無論是民眾抗議,抑或是國會反思,都在說明一個事實:一個法治社會,終將淘汰掉與其屬性不相符合、與時代不能同軌的制度

總有一天,“大赦天下”將被永遠封存在歷史書中。

「天皇即位,天下大赦」——聊一聊日本的“恩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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