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麥和稻穀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發布:糧庫不能對農民壓價、打白條

小麥和稻穀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發布:糧庫不能對農民壓價、打白條

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小麥和稻穀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預案》強調,收儲庫點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收購,不得拒收農民交售的符合要求的糧食;不得給農民“打白條”!

小麥和稻穀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發布:糧庫不能對農民壓價、打白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站截圖)

執行區域和時間

(1)小麥預案執行區域為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6省,執行時間為當年6月1日至9月30日;

(2)早秈稻預案執行區域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5省(區),執行時間為當年8月1日至9月30日;

(3)中晚稻(包括中晚秈稻和粳稻)預案執行區域和時間為: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8省(區)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遼寧、吉林、黑龍江3省當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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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購價格執行條件

《預案》提出,在上述規定的執行區域和時間內,當糧食市場收購價格持續3天低於國家公佈的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價格、農業、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經中儲糧集團公司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在省(區)內符合條件的相關地區啟動預案。

執行本預案收購的糧食,應為當年生產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國家標準,相鄰等級之間的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四等及以下的糧食由地方政府組織引導實行市場化收購。

如果市場收購價格回升到最低收購價水平以上時,啟動預案地區要及時停止預案實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各類企業積極開展市場化收購。

需要注意的是:

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並非持續啟動,而是根據市場價格與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格之間的價差而開啟和停止。國家發改委日前公佈的2018年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格,2018年生產的早秈稻(三等)、中晚秈稻(三等)、粳稻(三等)、小麥(三等)最低收購價格分別為每50公斤120元、126元、130元、115元。

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三等標準品糧食的到庫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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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儲庫點不得壓級壓價、拒收糧食、

不得給農民“打白條”!

對於收購行為,《預案》要求,收儲庫點在具體開展收購工作時,須

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佈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方式、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

《預案》還強調,收儲庫點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收購,不得拒收農民交售的符合本預案規定要求的糧食;及時結算農民交售糧食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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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坑農害農情況出現,

對單位和個人嚴肅處理!

1、對不嚴格執行最低收購質價標準、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拒收農民交售符合標準的糧食、拖欠農民售糧款、“剋扣斤兩”“以陳頂新”“轉圈糧”、先收後轉、虛購增庫等各類坑農害農、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查實有套取費用補貼、損害農民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委託收儲庫點,由確定收儲庫點的單位會同有關方面負責,追回糧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將因收儲糧食或套取費用補貼獲取的收入上交中央財政,記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三年內不得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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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信息面向社會公佈,

如遇倉容不足,及時調整!

《預案》要求,中儲糧集團公司要組織指導有關分公司與省級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會商,合理確定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委託收儲庫點,並在收購啟動前將當地所有委託收儲庫點名稱(與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名稱一致)、收儲點地址和聯繫電話,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佈。

政策執行過程中,符合資格條件的委託收儲庫點全部啟動後,一旦出現倉容及收儲能力不足或委託收儲庫點佈局不能滿足農民售糧需要的情況,應及時通過安排縣內集並等方式解決。倉容仍不能滿足收儲需要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有關規定,可租倉收儲最低收購價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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