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危險廢物豁免,你想知道的都有了

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固廢有哪些?

1、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全部環節和收集環節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含鉻皮革廢碎料用於生產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3、煤氣淨化產生的煤焦油滿足《煤焦油標準》,且做為原料使用,利用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4、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醫療廢物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填埋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5、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產生的廢金屬,用於金屬冶煉,利用過程不按危廢處理。

7、利用破碎分選回收廢覆銅板、印刷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後的廢樹脂粉,運輸過程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防遺撒要求,不按危廢進行運輸;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理,處置過程不按危廢。

8、農藥廢棄包裝物,村鎮收集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9、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廢管理

10、由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經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同意,按應急處置方案進行轉移和處置,轉移和處置過程不按危廢。

11、廢棄電路板,運輸過程滿足防雨、防滲、防遺撒要求,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2、醫療廢物,收集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13、感染性廢物,按技術規範處理後,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焚燒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廢管理。

問: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於危險廢物?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並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為:

(1)確定該廢物屬於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核對廢物類別/代碼和名稱);

(2)確定該廢物的豁免環節是否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一致;

(3)核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豁免條件。

問: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答: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豁免內容”含義如下: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各管理環節)均豁免,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收集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工具可不採用危險貨物運輸工具;

“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行轉移活動的運輸車輛可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轉移過程中可不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轉移活動需事後備案。

問: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其豁免環節的前後環節如何銜接,以確保後續環節仍按危廢管理?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環節的前後環節,仍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且在豁免環節內,可以豁免的內容也僅限於滿足所列條件下的列明的內容,其他危險廢物或者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此類危險廢物的管理仍需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果不能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或不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則處置過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問: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執行。對此應如何理解?

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後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的第5條“危險廢物混合後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屬於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經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鑑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的第6條“危險廢物處理後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仍屬於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鉻渣)。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後,經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鑑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問:名錄中有很多類似於“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著這些XXXX就不屬於危險廢物了?

《名錄》中關於“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據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將此類廢物明確不包括在《名錄》裡。但是《固體法》對於危險廢物的定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因此,此類廢物雖未列入《名錄》,但仍然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是否屬於危險廢物。經鑑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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