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有哪些?

A01長沙生活百事通

工傷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用百姓的話說,是牛和馬,兩個不同的範圍。

用法律話說,有些繞人,很難分清。但明白是兩碼事,兩種途徑就好知道如何去進行要求賠償了。



一 工傷賠償,是任何用工單位的工作人,在工作中發生事故致傷,才叫工傷。賠償是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規定,進行對愛傷職工的賠償。

二 人身損害,是任何自然人(也包單位人,但不是工傷)的受到身體傷害的,為人身損害。

而人身損害的賠償與工傷賠償當然不同,既然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的賠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的條款來進行賠償的。

三 人身損害案,一般來說都屬於刑事類案件,而工傷事故不是刑事案件。而且,單位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很少。

這就是最大區別,賠償也就不同。但賠償內容相差不多,請看圖:



這些賠償內容各項基本相同,接下來說的是賠償金額的區別,工傷賠償是單位和保險金中來,是有保障的。

而人身損害,賠償金是由犯罪方個人出,賠償的多少,是按當地人均年收入來計算,乘20年得來的。這樣,收入高的地方和城市,賠償金就高,反之就低。但有時,犯罪人沒有收入,那用什麼法律來算賠償金也白搭。此如,你在馬路上突然被酒醉人,或別的人傷害,或因為一些小事鬧架類受到人身傷害,賠償金就會很有問題。

總之,人身傷害的傷害,發生和出現的情況很多,也很複雜,只能具體依發生的案情來具體說,具體做,具體舉證結果來判定。

(個人觀點,具體請教律師)


有話要說886

很多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了身體受傷,由於不懂相關法律規定,於是就不知道用什麼樣的方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時會把勞動工傷案件當作普通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處理。由於適用案由和法律條文不一樣,所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具體差別如下。



一、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裡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二、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三、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四、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五、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六、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

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七、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來說,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八、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九、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不同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十、程序不同

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


除此之外,你還要了解它們與其他賠償(精神撫慰金)之間的關係。



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而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

最後,希望i律師的回答能夠真正幫助到題主!


I律師

1.工傷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人身損害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兩者賠償額度有差異,通常工傷的標準更高一些

3.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定、維權程序等均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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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顧問

異點,定性/案由/法律依據與適用/管轄主體/法定項目/標準適用/訴請/支付主體/賠償主體/救濟途徑/責任/程序/實體/等等。

同點,有可能受害人為同一人,權利受侵害,行使訴權/等等。

足見相同/區別,聯繫與相異之處。競合等。公法一私法,權利主張並行不悖!


泰山法律研究


律師少卿

一是主體不同,工傷主體是自然人或公司間的糾紛,而損害賠償一般都是個人和個人間的糾紛,也有個人和企業機關間的糾紛。

三,受理機關不同,工傷事故必須先走工傷程序,向勞動爭議委員會提出,對勞動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損害賠償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正義使者00779655175

1.適用法律不同,工傷屬於勞動糾紛適用勞動法,人身損害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民法。

2處理程序不同,工傷需要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人身損害向法院起訴。

3賠償項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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