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勞動法:女職工三期能否降低其工資?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女職工在三間內的,勞動單位應該對女職工進行相應的照顧,而女職工在三間內是享有比較多的福利待遇的,那麼女職工三期能降低其工資嗎,單位能限制女職工生育嗎?

2018勞動法:女職工三期能否降低其工資?

定水法律服務所的鄧國強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女職工三期能降低其工資嗎

關於單位能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資嗎?

根據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這是因為:

(一)按照勞動法的要求,職工工資是勞動者基於勞動關係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種勞動報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資和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的工資,統稱為“一般工資”。只要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不得隨意單方降低女職工的法定最低工資和協商一致確定的工資。

(二)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為,並不單純是女職工個人的私事,而是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興旺發達和國家長期持續發展的大事。用人單位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職工的工資,不僅侵害了女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社會利益。

鄧國強律師:2011年至今一直從事專業工傷和交通事故800餘起,善於溝通,處理案件靈活。

服務宗旨:當事人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必須盡最大努力降低損失。

2018勞動法:女職工三期能否降低其工資?

鄧國強律師補充:

二、單位能限制女職工生育嗎

單位可以通過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嗎?

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這一規定的立法理由是:

(一)婦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只有國家才能通過立法規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權的條件和程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在其內部規章制度中或者與職工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限制職工行使婚姻自由權。

(二)婦女享有的生育權,也是國家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根據人口與社會發展相協調的需要,國家可以通過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對公民的生育行為加以必要的合理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卻不得在錄用女職工是以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條款限制女職工的生育權。

以上就是對“女職工三期能不能降低其工資,單位能不能限制女職工生育”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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