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中區、東興區、經開區、高新區這些地方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內江市建成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城市汙染,維護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市中區、東興區、內江經開區、內江高新區城區)範圍內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供銷、城管、環保、工商、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成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公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條 本市建成區內銷售、運輸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等事項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一)煙花爆竹實行專店銷售,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並按照經營許可證許可的事項經營。

(三)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禁止燃放。

第七條 禁止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樣品展示間放置煙花爆竹實物,禁止向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的煙花爆竹產品。零售網點應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只能銷售個人燃放類產品,禁止超量儲存。

第八條 本市建成區劃定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限制燃放點除外。

(一)下列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本區域內所有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市中區、內江經開區:漢渝大道至沱江邊,沿沱江至三元井加油站,環塔山公園至南環路,經南風街至甜城大道、漢渝大道環形區域內。

2.東興區、內江高新區:北環路往西至沱江邊,沿沱江至沱江大橋,經東風路、東九路、東興大道、東城路至北環路環形區域內。

(二)下列地點為限制燃放點,限制燃放點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外,其它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1.市中區、內江經開區:大洲廣場、石羊大道B段、聖江路及聖江路東路空曠地帶。

2.東興區、內江高新區:新壩大橋往花萼大橋方向清溪路靠沱江河空曠地帶,大千園廣場、大千廣場、金石廣場、傳化廣場空曠地帶。

第九條 在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油罐區、倉庫等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市場、影劇院等人員集中公共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八)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調整禁止燃放區域和限制燃放地點,並以通告的形式公佈實施。

第十一條 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市城區禁止燃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公安機關予以通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害後果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為5年。

內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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