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問題」開具增值稅專票時,若貨物品種較多應如何操作?

「熱點問題」開具增值稅專票時,若貨物品種較多應如何操作?

熱點問題

問題一:關於光伏發電還有增值稅即徵即退的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1 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徵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問題二: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若貨物品種較多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另,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問題三:增值稅專票被盜、丟失了怎麼辦?

案例解析

案例一:我公司為保險企業,日常業務中經常要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保險代理服務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為更方便地取得扣稅憑證,請問是否可由我公司到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託保險企業代徵。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二:我公司購買服務後要求對方單位開具發票,但對方單位說已開始使用電子發票,僅提供了一個網絡地址,讓我們自行下載打印,請問這樣自行下載打印的發票可以作為記賬憑證嗎?

答:可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電子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電子發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案例三:我酒店為一般納稅人,和企業簽訂了會議服務合同,會議服務價格中包含了參會人員的食宿。請問在開具發票時是否可以將食宿費用作為會議服務的價外費用一併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屬於兼營行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分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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