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於對《咸陽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的公告

2017年12月27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咸陽市渭河溼地公園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形成了《咸陽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況的彙報,並經2018年4月27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為了進一步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做好修改工作,現將《咸陽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況的彙報予以公佈,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

徵求意見時間: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

各界人士可通過電子郵件和信函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電話:029-33210917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信函請寄:咸陽市秦都區團結路1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712000。

特此公告。

咸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8年5月4日

咸陽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設立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溼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維護溼地生態平衡,保障溼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建設生態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溼地公園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概念】 本條例所稱溼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溼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溼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溼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溼地公園分為國家溼地公園和地方溼地公園,地方溼地公園包括省級溼地公園、市級溼地公園、縣級溼地公園。

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保護城市溼地資源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學研究、休閒遊覽等功能的公園綠地為城市溼地公園。

第四條【立法原則】 溼地公園的規劃、設立、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溼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城市溼地公園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溼地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溼地公園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資源、住建、城建、水利、農業、交通、公安、城管執法、環保、旅文委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溼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規劃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溼地公園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溼地公園保護所需要的資金及溼地公園管理機構運行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投資溼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建立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籌資等多渠道投入機制。

溼地公園保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七條【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溼地公園生態環境、人文歷史、自然風貌、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損害和破壞溼地公園的行為。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保護宣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與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與溼地公園保護管理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對在溼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設立

第九條【編制規劃】 設立溼地公園,應當編制溼地公園規劃,溼地公園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縣(市、區)溼地公園總體規劃由本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佈實施。溼地公園經確認設立公佈後,應當於一年內編制完成詳細規劃,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實施。

編制溼地公園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規劃內容】 溼地公園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保護目標、區域劃分、保護重點、建設管理、保護措施、實施期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規劃銜接】 溼地公園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區)域總體規劃,並且與生態環境保護、防洪、河道綜合整治、綠地系統和水資源保護利用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公園設立】 設立國家溼地公園、省級溼地公園,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市、縣級溼地公園:

(一)溼地生物多樣性較為豐富,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示範性;

(二)溼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歷史文化、宣傳教育等價值;

(三)適宜開展遊覽休閒、溼地科普宣傳教育等活動;

(四)溼地公園的規模,市級不低於15公頃,縣級不低於10公頃。

符合本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域範圍內,可以設立城市溼地公園。

第十三條【設立程序】 申請設立市級、縣級溼地公園,由本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組織論證、評價。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批准並公佈。

申請設立市級、縣級城市溼地公園,由本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組織論證、評價。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批准並公佈。

禁止擅自命名、掛牌設立溼地公園。

第十四條【公園建設】溼地公園建設應當符合溼地公園規劃,維持溼地區域生物多樣性以及溼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周圍景觀相協調,禁止建設破壞或者汙染溼地、自然景觀和地質遺址的工程設施。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溼地公園的,應當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第十五條【公園遊覽】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溼地公園規劃,科學確定溼地公園的環境容量、景區最大承載量、年可遊覽天數和遊覽線路。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管理原則】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依法實施管理。加強對資源狀況、生態環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建立健全檔案,落實保護責任,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管理職責】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溼地公園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和實施總體規劃,組織實施詳細規劃;

(三)建立保護和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管理責任;

(四)管理、維護和完善溼地公園配套設施;

(五)維護溼地公園公共秩序,制定和實施安全應急預案;

(六)標定、設立界樁、界碑;

(七)設置遊客須知、示意圖、指示牌,公佈服務監督電話;

(八)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分區管理】 溼地公園應當劃定保育區。根據自然條件和管理需要,可劃分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

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溼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溼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溼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十九條【內部控制】溼地公園內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出讓土地,禁止出租轉讓溼地資源。

第二十條【外圍控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溼地公園規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溼地公園綠線控制範圍和規劃建設用地紅線。

沿渭河主河道向邊界依渭河兩岸堤防向外側按城市核心區200米、城區段1000米、農村段1500米控制;沿涇河、灃河、黑河、泔河、清河、冶峪河、漆水河等河流河道向兩岸50米至200米控制。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溼地公園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開墾、燒荒;

(二)放牧、割草;

(三)捕捉、伐木;

(四)營火、燒烤、宿營、祭祀,燃放煙花爆竹;

(五)擅自抽排溼地公園蓄水、截斷溼地公園水源;

(六)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七)擅自採砂、採石、採礦、取土;

(八)排放超標汙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品;

(九)向溼地公園及其周邊一公里範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

(十)其他損害溼地公園綠化、環境衛生、設施及社會秩序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施工要求】 經批准進入溼地公園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溼地公園植被、水體和地貌等不受破壞。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周圍環境原貌,不得造成汙染和破壞。

第二十三條【經營管理】 進入溼地公園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溼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在指定區域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遊客義務】 任何進入溼地公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溼地公園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溼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保護景區的地貌、樹木、植被、野生動物及各類設施。

第二十五條【水體保護】 溼地公園及其周邊嚴格實行汙染物排放控制制度,確保達標排放。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園區的水質檢測,採取有效措施,保持水體清潔,達到水功能區劃標準。

第二十六條【動物保護】 溼地公園內禁止獵捕各類野生動物,禁止在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開展影響野生動物遷徙、取食、繁殖等行為的各種活動,禁止未經批准在水面設置各類障礙物。

確需溼地公園引入生物新品種的,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建立外來物種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監測。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和疫源疫病監測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患病、擱淺或者被困的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綠化防治】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溼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植樹綠化、病蟲害防治和防火工作,保護好植被和動植物物種的生長、棲息和繁衍環境,並做好退化溼地植被的恢復工作。

第二十八條【文化保護】 溼地公園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實行掛牌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壞、盜竊和非法買賣。

第二十九條【利用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規範各種溼地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等。

第三十條【旅遊開發】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溼地公園及周邊區域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和規劃工作,科學引導溼地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一條【補救機制】 因生產經營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溼地公園環境汙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溼地公園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法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對溼地公園內的重大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治理。

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依法委託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溼地公園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在溼地公園內開墾、燒荒的,由溼地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每平方米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在溼地公園內放牧、割草、捕捉的,由溼地公園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在溼地公園內營火、燒烤、宿營、祭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溼地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擅自抽排溼地公園蓄水、截斷溼地公園水源的,由溼地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法追究】 妨礙溼地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責任追究】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咸陽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關於《咸陽市渭河溼地公園保護條例(草案)》

修改情況的彙報

——2018年4月27日在咸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咸陽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雲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7年12月27日召開的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咸陽市渭河溼地公園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溼地公園可以改善區域生態環境狀況,提高人居環境質量,使人和自然的關係更加和諧,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對溼地公園進行保護管理,反映了咸陽人民的意願,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比如草案適用範圍太小、法律責任規定較為籠統等等。會議決定原則通過該草案,會後由法工委牽頭,進一步調查研究,對草案予以完善和修改,報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為此,市人大常委會薛沛副主任帶領法工委赴永壽、禮泉、三原、武功、興平、楊凌等縣市區召開座談會並考察。同時,法工委徵求了市級有關部門、西鹹新區管委會、楊凌管委會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與市政府多次溝通,交換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情況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法工委多次對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和修改完善,並向市委進行了專題書面彙報,形成了草案修改建議稿。4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法工委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審議,決定提出《咸陽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經4月18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彙報如下:

一、對草案名稱作了修改完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法律適用的普遍性要求,地方性法規應當在其行政區域內普遍適用,我市行政區域內還存在除渭濱公園、古渡公園、兩寺渡公園之外的溼地公園,比如旬邑馬欄河、淳化冶峪河、永壽漆水河、禮泉甘河、涇陽涇河、三原清峪河等6個國家級溼地公園,到2020年全市將要建成20個溼地公園。草案僅對渭濱公園、古渡公園、兩寺渡公園等城市核心區的公園保護管理予以規範,並未將全市的溼地公園納入保護管理範圍,在全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無普遍適用性。在調研的過程中,各縣市區以及社會各界也對草案的題目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強化溼地保護和恢復”的要求,經法工委慎重研究,認為名稱由《咸陽市渭河溼地公園保護條例》修改為《咸陽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刪去“渭河”兩字,涵蓋面更加廣泛,增加“管理”兩字,是考慮溼地公園和自然溼地相比,建設管理的屬性更為突出,對如何管理的規定是條款內容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應當在名稱上體現出來。這樣將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溼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調整範圍,更加符合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要求。

對社會各界關心的我市渭河城區段兩岸土地利用的保護問題,我們結合2017年9月印發的《陝西省渭河生態區建設總體規劃》和《咸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年)》之內容,突出對咸陽湖一期、二期工程兩岸土地利用的重點保護,將該內容在草案修改稿中第二十條明確予以規定,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溼地公園規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溼地公園綠線控制範圍和規劃建設用地紅線。沿渭河主河道向邊界依渭河兩岸堤防向外側按城市核心區200米、城區段1000米、農村段1500米控制;沿涇河、灃河、黑河、泔河、清河、冶峪河、漆水河等河流河道向兩岸50米至200米控制。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

二、對草案的體例結構作了調整。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市除了幾個國家溼地公園外,並沒有省級、市級以及縣級溼地公園,然而設立省級、市級以及縣級溼地公園對於淨化區域空氣、降低汙染、提高群眾幸福指數,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應當將省級、市級、縣級溼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等相關內容納入草案的調整範圍。同時,在調研的過程中,有些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目前各縣市區對市級、縣級溼地公園的規劃以及設立條件、設立程序等無法可依,建議將相關內容寫入草案。為此,經法工委認真研究,採納以上意見和建議,在修改建議稿中設立了具體條款予以明確規定,隨之在草案基礎上對其體例結構進行了局部調整,將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總則、規劃與管理、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七條修改為總則、規劃與設立、保護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九條,對草案中溼地公園保護性條款基本上予以保留,在邏輯上更為嚴謹,內容上更為充實。

三、對草案的具體內容作了修改。

第一,關於草案的適用範圍。草案修改稿將草案第二條、第三條合併後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溼地公園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更能體現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同時,參照住建部2017年10月13日印發的《城市溼地公園管理辦法》,將城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也納入本條例的調整範圍。

第二,關於草案的立法原則。參照國家林業總局2017年12月5日修改的《溼地保護管理規定》和2017年12月27日印發的《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之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的立法原則修改為“溼地公園的規劃、設立、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三,關於政府部門的職責界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第五條關於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會出現多頭管理的情況。為此,根據《陝西省溼地保護條例》,參照住建部《城市溼地公園管理辦法》和國家林業總局《溼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等,將溼地公園的管理機構做了進一步明確,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溼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城市溼地公園的建設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溼地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溼地公園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使溼地公園的管理機構更加明確,權責更加明晰,避免都管都不管的情況發生。

第四,關於對溼地公園的管理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在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方面的規定太籠統,難於執行。為此,參照《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規定對溼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即溼地公園應當劃定保育區,根據自然條件和管理需要,可劃分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並對各分區的功能做了規定。此外,根據《陝西省溼地保護條例》,借鑑外省市的成熟做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對溼地公園內的禁止性行為作了具體的十項規定。

第五,關於對第四章法律責任的修改。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草案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不詳細不具體,難執行。針對這些意見和建議,法工委進行多次研究,在不違背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結合草案修改稿二十一條的禁止行為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至三十六條對違反禁止性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具體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做了量化,解決了草案中法律責任規定太過籠統、執行難的問題。同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了執法協調機制以及委託處罰。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條款順序以及個別文字表述、條文次序作了調整、修改和完善。

現將《咸陽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連同修改情況的彙報,提請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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