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車輛搭載親友遇車禍,車主賠償醫藥費,保險公司該承擔嗎?

被保险车辆搭载亲友遇车祸,车主赔偿医药费,保险公司该承担吗?

廣州案例 ● 第十一期

日常生活中,被保險人出於好意無償地搭載親朋好友的情況十分常見。但如果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同乘人受傷,且同乘人未從第三方取得賠償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是否應當向同乘人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又是否可以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

讓我們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被保险车辆搭载亲友遇车祸,车主赔偿医药费,保险公司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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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保险车辆搭载亲友遇车祸,车主赔偿医药费,保险公司该承担吗?

陳某為自己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條款寫明,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保險合同中還包含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 ➣➣➣

◆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保險事故成就(發生)

◆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該種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因交通意外而可能對車上人員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 在因好意同乘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對同乘人負民事賠償責任,故保險事故未成就(發生),保險人無須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爭議

焦點

陳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事故是否成就(發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應當向陳某支付保險賠償金25207.09元


一審法院判後,某保險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被保险车辆搭载亲友遇车祸,车主赔偿医药费,保险公司该承担吗?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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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王燈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 四級高級法官

在我國,保險行業起步較晚,保險業務開展也並不普及,因此保險觀念尚未深入人心,導致對於保險責任、保險事故成就等概念不甚明晰,因此在出險後,經常同保險公司發生糾紛。

本案即是該類糾紛中的一個典型案例,陳某出於好意搭載親屬四人不幸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不同程度的受傷。在四人向肇事方求償無果的情況下,在事故中無責的陳某向四人作出了部分賠償,並以此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雙方之間就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被保險人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金出現了爭議:

陳某認為,其搭載李某等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受傷並實際產生醫療費用,故理應對該四人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

某保險公司認為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陳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陳某無權向某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事故的成就(發生)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對於責任保險事故的成就(發生),在我國素來有“三要件”、“四要件”和“五要件”等三種理論。

“三要件”說

保險事故的構成要件包括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被保險人因該事故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以及該賠償責任屬於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範疇。

“四要件”說

在“三要件”說基礎上加入“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為第四要件。

“五要件”說

在“四要件”說基礎上加入“被保險人實際向第三人履行了賠償義務”

為第五要件。

法院認為“三要件”說更加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被保險車輛出現意外事故是前提,即上述的意外事故發生是保險事故成就(發生)的基礎。

第二,被保險人因該意外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對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不是責任保險的標的。被保險人依法不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也不是保險事故。機動車責任保險糾紛中,被保險人應對他人承擔民事責任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前提。

第三,該賠償責任須屬於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範疇,如果該賠償責任不屬於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範疇,則不能成就保險事故。

對於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是否應為要件之一的問題,我們傾向於否定。

如果要求第三人先向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公司方須賠付保險金的話,不免給保險公司留下拒賠的窗口,不利於保護第三人,而且如果第三人在事故中死亡,則更加不利於保險金的及時賠付。

對於被保險人實際履行賠償義務是否應為要件之一的問題,我們亦傾向於否定。

因為如果要求以被保險實際履行賠償義務為要件之一,則在被保險人缺乏履行能力或不願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保險事故未成立,保險公司不須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這與我國《保險法》的條款及精神背道而馳。

具體到本案中,陳某無償搭載親屬李某等四人的行為屬於好意同乘行為,其在交通事故中也被認定為無責,因此其對於四人無民事賠償責任,其向四人支付的部分醫藥費屬於自願行為,不應成為要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理由。因為陳某對於意外事故中受傷的四人並不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不符合保險事故成就(發生)的第二個要件,因此本案中的保險事故並未成就,保險公司無須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來源 | 廣州中院

編寫人 | 王燈 辛野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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