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一女子只辦結婚酒席未領證,結果3天就散夥了,被要求返還10多萬彩禮!法官這樣判……

江都一女子只办结婚酒席未领证,结果3天就散伙了,被要求返还10多万彩礼!法官这样判……

有 情 感 有 情 調 有 情 況

江都一女子只办结婚酒席未领证,结果3天就散伙了,被要求返还10多万彩礼!法官这样判……

彩禮作為傳統民間習俗在婚嫁迎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國古代就有關於結婚的固定程序,包括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其中的“納徵”就是指男方給女方下聘禮。

在我國很多地方尤其是農村地區,常把訂婚視為結婚的前置程序,而訂婚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給付彩禮,即男方交付給女方本人或者其家庭作為訂立婚約成立條件的財物。隨著社會的發展,婚約彩禮的形式繁多,數額不斷增長,因彩禮引發的糾紛也在持續增加。

江都一女子只办结婚酒席未领证,结果3天就散伙了,被要求返还10多万彩礼!法官这样判……

案情簡介

張某與王某經媒人介紹相識戀愛不久便於春節期間訂婚,張某送給王某彩禮50000元、價值20000元的金手鐲一隻、價值12000元的鑽戒一枚。

江都一女子只办结婚酒席未领证,结果3天就散伙了,被要求返还10多万彩礼!法官这样判……

隨後兩人按照當地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

後未依法登記領取結婚證

“婚後”第三天

王某就因為生活瑣事和張某發生爭吵

王某一氣之下收拾東西回了孃家

江都一女子只办结婚酒席未领证,结果3天就散伙了,被要求返还10多万彩礼!法官这样判……

後張某及其家人多次去王某家道歉,準備接王某回家,但王某堅決拒絕,明確表示不願意回張某家中繼續生活,不願意與張某結為夫妻。此後,王某就與張某斷絕了往來,並一直在孃家居住生活。張某見和好無望,想起訂婚時送給王某的彩禮50000元、價值20000元的金手鐲一隻、價值12000元的鑽戒一枚,認為這些財物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贈送的,現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缺乏締結婚姻的基礎,王某應當退還。因此,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退還上述財物,並支付婚宴費用40000元。

江都一女子只办结婚酒席未领证,结果3天就散伙了,被要求返还10多万彩礼!法官这样判……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某和王某雖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雙方沒有形成夫妻關係。根據風俗習慣,張某為促成婚姻關係締結在訂婚時向王某給付的財物,應當視為彩禮。現王某明確表示不願與張某結婚,張某要求王某返還上述財物,依法應予支持。對於張某要求王某償還婚宴支出費用40000元,因該項費用系雙方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故對此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向張某返還彩禮50000元、金手鐲一隻(價值20000元)、鑽戒一枚(價值12000元)。

法官評析

江都一女子只办结婚酒席未领证,结果3天就散伙了,被要求返还10多万彩礼!法官这样判……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對婚姻的合意行為。現代民法認為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婚姻法亦不例外。因此,婚約在性質上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只是民事事實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情形。法院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審判實踐中,關於彩禮認定的原則是當地具有結婚前給付彩禮的風俗,且彩禮表現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高的財物,如黃金首飾等。對於傳統節日送禮、給壓歲錢、購買衣服及舉行結婚儀式當日的花費等一般不宜認定為彩禮。彩禮是財物的,因受到價值折舊等因素的影響,應儘量返還原物。彩禮是金錢的,要結合男女雙方是否同居、同居生活時間長短、共同生活中對交付的金錢有無支出,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如雙方未同居可考慮全額返還;若同居時間較長,生活中也對交付的金錢進行了消費支出,則可返還較小的數額。同時,還要權衡雙方的家庭經濟狀況,以確定返還的數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