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勇155719444
您好,現在很多員工都與自己的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什麼會有無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因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是基於你已於該公司續簽了倆次合同以上,則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然而公司搬遷是否有賠償和你說的《無固定勞動合同》是否有關聯呢?我們先看一下《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條例。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公司搬遷,是否賠償的基準並不是你簽訂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而是你從進入該公司的第一年開始,至公司搬遷日結束,每工作一年,公司賠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為(N+1)月工資,N為你在此企業的工作年限。
但是目前國內很多企業因為各方面原因搬離原廠址。而員工因為各方面原因不願意跟企業一起搬遷至新廠址的,最主要是否賠償的標準,還是看你和企業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對於公司搬遷賠償,目前需要注意的有倆點:
1,譬如你簽訂合同的的工作地點,是否為你現在工作的地點,詳細到某某路某某號。(有些企業在這方面做文章 ,譬如原本應該是XX市XX路xxx號,但是在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只簽訂在XX市,恰巧你的企業也就在XX市範圍內遷移,那麼這裡是否有賠償,就是一個很難定奪是否賠償的問題之一)
2,勞動合同第八條內,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一欄裡,是否有附加條款,(
譬如,協議添加了“如若公司廠址發生變遷,本合同繼續履行,無需另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一條),這裡是很多企業明知道要搬遷。在勞動者疏忽大意的情況下籤訂的條款之一。這裡也是爭議比較大的。還有很多企業即使搬遷了,也沒有給公司員工應有的工作安置或者經濟賠償,導致員工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選擇抗議,而與公司安保發生衝突的事情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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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深圳某企業在公司搬遷賠償方面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後,員工在企業門口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