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運輸冰毒248.1克被判重刑並處罰金

近日,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傅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計人民幣二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劉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上繳國庫。查獲的毒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按規定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上午,付某(另案處理)打電話要被告人傅某幫其到宜春拿冰毒,同時安排被告人劉某陪同被告人傅某去。被告人傅某找到被告人劉某後,便聯繫上付某安排的滴滴車司機廖某。隨後,被告人傅某、劉某坐上廖某駕駛的滴滴車,被告人傅某要廖某駕車往宜春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宜春市高鐵站附近時,被告人傅某與付某電話聯繫後,按付某的要求將車停在路邊等候,並將其所乘坐的滴滴車牌號發送給付某。過了十多分鐘,一輛小車駛來並停在被告人傅某、劉某所乘坐車輛的旁邊,被告人傅某遂下車從該輛小車內拿了一個用紅色紙袋包裝好的冰毒。之後,被告人傅某攜帶冰毒坐在廖某駕駛的滴滴車後排座,被告人劉某則坐在該車的副駕駛室,一同返回新餘。當車輛行駛至新餘市渝水區福利院附近時,民警從該車後排座查獲了一個紅色紙袋,內裝三包冰毒。經稱量及鑑定,三包冰毒淨重共計248.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傅某、劉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並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民警當場繳獲甲基苯丙胺248.1克,其行為均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在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傅某起了主要作用,是案中主犯;被告人劉某起了次要作用,是案中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傅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傅某、劉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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