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一個標準足球場的面積約為7140平方米,一個50MW級商業化光熱電站的佔地面積約在2.5~3平方公里左右,後者是前者的大約350倍以上。在中國西部廣袤的戈壁灘上,你可以想象矗立起一座光熱電站的宏偉壯觀,卻可能未曾想過這座電站的立“身”之“本”。

一座光熱電站要為其立“身”之地投入多少成本?從我國首批示範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看,土地問題是項目開發遇到的主要問題之一,有多個項目因土地費用過高受阻,個別項目高達億元以上的土地相關費用令人咋舌。土地費用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各地的徵收標準又是如何?本文從此角度作些闡述。

土地使用權的兩種獲得方式

據我國土地相關政策法規,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通常分為兩種,分別是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劃撥則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這四類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獲得。

由此來看,對項目開發而言,拿到劃撥土地相對出讓方式獲得要划算的多。光熱電站恰恰也符合上述第三條規定,但具體是出讓還是劃撥,其決定權在縣一級政府以上,目前來看,對光熱項目用地執行劃撥方式的政府並不太多,同一地級市下的不同縣級地域,其土地政策差異也較大。

土地費用的徵收範圍及徵收標準

土地相關費用包含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以及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草場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各項稅費。

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徵範圍內,都應依照法規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每年均需上繳,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其中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下面幾張表說明了首批示範項目所在的五省區的土地使用稅標準範圍。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表一:青海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表二:哈密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表三: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暫定稅額標準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表四:河北張家口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表五:內蒙古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

耕地佔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除耕地之外,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養殖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

耕地佔用稅由地方財政局負責,一次性繳納,計入項目初始投資。下面幾張表列出了首批示範項目各地區的耕地佔用稅徵稅標準。

表六:新疆地區州、市(地)耕地佔用稅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表七:內蒙古耕地佔用稅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表八:甘肅省耕地佔用稅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表九:青海省耕地佔用稅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支出最高達上億元 光熱項目開發土地問題何解?

無論是土地使用稅還是耕地佔用稅,上面幾張表格在實際的項目開發中只能用作參考。從稅額標準可以看出,彈性空間都是相當大的,具體是否需要繳稅?繳稅標準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均有不同,同一地區的不同項目可能也會存在偏差,具體需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確定。

在實際項目開發操作中,光熱電站場址是否在工礦區範圍內,是衡量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主要標準。值得關注的是,由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因此,即使在項目立項或建設階段光熱電站未落入城鎮工礦區,不屬於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但省一級地方政府通過調整城鎮工礦區的所轄範圍,仍然可使其具備徵稅條件。

對於耕地佔用稅,實際操作中往往以草原補償費的方式出現,在適宜建設光熱電站的西部地區,項目用地並非耕地,但因場址內長草,一般都被界定為草原。一直以來,光熱發電的項目方對此頗有詬病,一大片地上長了兩三棵草也被定義為草原,來徵收草原補償費,實不合理。而且建設光熱電站的光場區域對植被恢復有益無害。但對此問題,如不能從國家政策層面予以解決,恐難改變。

另據瞭解,對於光熱電站的太陽島、儲熱島和發電島,產生的土地費用也有不同,儲熱島和發電島因對地表產生較大改變,常常被定義為永久性佔地徵收稅費,太陽島因未對地表產生較大影響,產生的土地成本相對更少些。如玉門地區的光熱項目,太陽島一般採用劃撥方式,每年需要按每平米1元的標準繳納土地使用稅,常規島一般採用出讓方式,目前首批示範項目的30年土地出讓金標準為29.8元每平米。

光熱項目開發遇到的土地問題

為最小化土地成本,需要在項目前期規劃時做好調研,儘量避免選擇草場等地。但實際上,西部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區別於內地的國土局和林業局,還有一個特殊的管理部門--草原畜牧局。項目前期選址時,國土局的圖上可能顯示為未利用地,林業局顯示非林地,但是到了畜牧局就會被告知是天然牧草地,按照國土性質劃分,天然牧草地也屬於一般農用地範疇。遇到這種情況,一般以畜牧局的定義為標準。這就給項目方帶來了難題。

另外,由於國土局和林業局的數據銜接不及時及部門間的特殊性,在國土局的圖上顯示的是未利用地,但在林業局的圖上則顯示為林地。由此也將被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佔用稅範疇)。

由於國土部門每年有兩次的土地調規權利,項目使用的時候是未利用地,也有被調規成農用地的情況發生。一旦土地性質發生變化,則相應的稅費就將發生變化。

在首批示範項目開發中,每個項目的土地問題都有不同。以中廣核德令哈50MW槽式光熱發電項目為例,該項目位於青海省德令哈市,土地性質為未利用荒山,權屬為集體所有,屬於建制鎮範圍內的土地。項目所用土地獲取方式為租賃,租賃面積133.33公頃(2000畝),費用為200元/年/畝。另外還需繳納當地牧民的經濟補償款和草原佔用費等。類似於這一項目的土地費用支出不在少數。

而也有部分項目在土地方面未有較大支出,這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如玉門某首批50MW光熱發電項目,土地性質為戈壁灘、國有未利用地,使用方式是劃撥,沒有土地出讓費,但需繳納土地使用稅,每年約350萬左右,因佔用部分草原,一次性繳納草原徵佔費33萬元。深圳市金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0MW阿克塞熔鹽槽式光熱發電項目項目用地方式為劃撥,土地性質為戈壁灘,除了正常的辦證手續費外無其他費用。

應對項目開發土地問題的幾點建議

首先,在項目開發時要重視項目前期調研,將土地稅費作為項目投資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確屬土地各項稅收徵收範疇的,應將土地稅費對項目盈利的影響進行財務測算,為項目決策提供支持。

此外,在項目開發商前期和政府洽談投資之時,要把相關減免稅收的訴求落實在和政府簽訂的投資框架協議裡,如每年返還部分土地使用稅稅額。(以哈密為例,入選首批示範項目的企業就實行的草地補償稅先徵後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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