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如何設法維權?

現在很多國企有些工作崗位需要大量人工,但是又不願安排正式編制,只好委託勞務派遣公司招聘人工。勞務派遣是用人單位沒有編制時但又需要用人時就會使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中,用工單位將派遣工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被稱作勞務派遣退回。派遣工被退回後,無論是被派遣公司另行安排用工單位,還是被待崗,或是解除勞動關係,他們的合法權益經常得不到維護,比如待崗期間沒有工資、被辭退得不到經濟補償等。下面我們整理了勞務派遣員工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大家。

勞務派遣被辭退如何補償? 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對照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可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很多員工離職、辭職後大多不會主動找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補償,有的嫌麻煩有的不報希望,往往都是不追究默默離開。

經典案例,派遣工被退回 又遭派遣公司辭退 案例一、 今年3月,30歲的汪小峰被勞務派遣公司聘用,雙方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被派遣到某電子產品公司做產品加工。由於工作兩個月經常加班,又不給加班費。有幾次加班時沒有留下工作,直接回家了。組長告知要扣工資100元,小汪不服,堅決不交罰款,於是電子產品公司將他退回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表示沒有空崗,讓他回家等通知。 過了一個月,勞務派遣公司稱仍沒有合適的工作,讓他到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結果是,不但他待崗的一個月沒有工資,而且公司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沒有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或賠償。 小汪說:“不給工資起碼給點生活費啊,沒有工作又沒錢,怎麼吃飯呀?”對此,勞務派遣公司表示,他因違反電子公司生產管理規定被退回,這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公司有權與他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公司以沒有崗位安排工作為由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 此案例當事人找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協商維權,不成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如果因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致使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單位的義務: 1.《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2.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對被派遣勞動者應適用同工同酬。用工單位無同類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遵守勞務派遣企業的崗位限制———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5.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 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很多朋友在遇到權益被侵害後都是默默離開,主動主張自身權益的人數不是很多。主要表現在不願費事嫌麻煩,加上對相關政策條款不瞭解,尤其對申訴和處理結果不報希望,是導致此種現象出現的主要現狀。為此,勞動者應該多看些法律知識,主動學習維護自身權益的政策法規,同時瞭解相關知識的人員多做宣傳也是提高人們維權意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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