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訴訟離婚,你知道起訴管轄權如何規定的嗎?

現在是開放的社會,結婚離婚均自由,但結婚易,離婚難,有些婚姻不是你想離就馬上能離的,還需要一個繁瑣的過程。結婚感情不好,感情破裂,無法生活到一起,那就好聚好散,協商離婚。但並不是所有的離婚都能靠自行協商就能解決好的,協商解決不了,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了,那麼,訴訟離婚怎麼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呢?

碰到訴訟離婚,你知道起訴管轄權如何規定的嗎?​離婚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離婚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解決離婚訴訟中原告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碰到訴訟離婚,你知道起訴管轄權如何規定的嗎?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

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碰到訴訟離婚,你知道起訴管轄權如何規定的嗎?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的,由被告被監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碰到訴訟離婚,你知道起訴管轄權如何規定的嗎?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收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照各地區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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