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0天女方提出分手,男方到女方家大鬧要彩禮,一份都不能少,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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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會退一部分 但並不是所有因結婚花的錢都叫做彩禮

看提問不知道具體拿了多少彩禮錢,但一般情況下,結婚20天,彩禮是需要退還一部分的,注意絕對不可能是全部,因為畢竟生活了20天。

而且彩禮也並不是給女方花的所有錢都叫做彩禮,比如購買的衣服,送的禮物,辦的酒席這些都叫做贈予,贈予是不需要退還的。

至於,題目中說的把錢用來添置家電傢俱,這更不叫做彩禮,離婚時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一半。

應果斷離婚,告虐待,要賠償

結婚20天,離婚,注意到提問中說到,男方具有嚴重的家暴行為。

這種家暴行為,首先根據反家暴法,女性是完全可以報警,男子會面臨至少的行政拘留。

如果家暴嚴重,這完全也屬於一種虐待。虐待罪除非重傷或者死亡,屬於自訴案件,因此女方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狀告男方虐待罪。

觸犯該罪這種情況,會容易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提起離婚的時候,家暴這個行為還可以索要相關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當事人遭受的人身權益的損害,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家暴,要求離婚值得支持,注意收集證據

不知道妹紙認識該男子多久,戀愛期間有沒有家暴的情況,無論如何,面對一個家暴的男子,選擇離婚是一個非常明智的決定。

一定要下定決心離開他,哪怕是退還彩禮,利用法律積極維護自我的權益。

離婚期間不要單獨和家暴男見面,保護自己的安全。


廖彩琳律師

如果真實情況如所說的一樣,男方確實有點過份了,有點不像男人了。由於因彩禮引發的糾紛較多,高法早已對此做出瞭解釋。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三項的“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困難的情況確實,而且是因為在給付彩禮後,造成了男方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到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並不是說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比原來的生活條件困難了。





不需要退還彩禮的情形

  1. 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在兩年以上。
  3.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4.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應該已經知道彩禮是不需要退還了,如果男方繼續無理取鬧的話,可報警,在派出所調解過程中告訴男方走訴訟程序即可。最後,想和大家說一句“婚姻非兒戲,三思而後行”!




孤燈伴閒客

婚是必須離,錢你也別想要!

和以往我們看到的騙婚不一樣,今天的女主人公是因為結婚才一二十天就遭遇家暴,這以後還要生活一輩子呢,誰能經受得住這樣的折磨,男方竟然還想要彩禮,你今天看看這彩禮你能不能拿的回去!整個事件該女子都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符合以下條件彩禮可以歸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根據我國婚姻法以下條件彩禮不用歸還

(一) 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二)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在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三)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該女子顯然是不需要把彩禮錢歸還的,如果該男子繼續糾纏,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對付他!事情到這兒還沒有結束!

3.如果該男子不要彩禮錢,但是不離婚該怎麼辦

因為此男子長期有家暴,所以女子應該在該男子對自己實行家暴的時候留下充足的無證,這些都可以當作家暴的證據的,到時候他不想離都由不得他了!

這是大貓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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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貓聊三農

結婚二十天就提出分手,男方到女方家大鬧要退彩禮。按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兩方面的解釋:一是領證結婚的,彩禮一般不退,這一點是和習俗相通的;二是領證未結婚(沒有同居事實)或己離婚的,彩禮可以返還。對彩禮的定義是以結婚為附加條件的“贈予”。據司法實踐,已離婚,贈予的條件不存在了,彩禮就有返還的法律依據:釋法(二)第十條有具體規定,但返還多少,並沒有具體數額規定。


婚姻法修改幾次,關於退還彩禮一說,幾十年了沒有什麼變化。這是和歷來習俗相通的,彩禮在婚姻關係中作用不大。近幾年,彩禮攀升,有些地方高得離奇;離婚走高,一些地方的天價彩禮引發令人害怕的結果,才引發天價彩禮爭議;各地給付方式又不相同:①給付女方父母家,結婚時女方不陪嫁或陪嫁很少;②給付女方,結婚花費,女方有陪嫁並帶回男方家裡;③彩禮少,結婚時女方陪嫁多於彩禮。

對於上述三種給付方式,按婚姻法退還彩禮的規定,結果完全不一樣:第①種情況下退還彩禮公平;第②③種情況下退還彩禮不公平,界限也模糊難以分清彩禮與陪嫁財物的界限。

離婚實案中,②③種情況爭議較小,男方或雙方財產損失小,雙方一般協議拿回各自彩禮財物,互不相欠,也就沒什麼爭議、大鬧、訴諸法律的必要了;而對於①種情況,男方損失了彩禮,肯定得討回才公平!

第 ①種收高價彩禮,不陪嫁。是女方父母“收入”。這種地方不多,大部分人也不瞭解不理解。習俗的東西就是不合理不公平你得尊守;從過去,女性在離婚案中往往處於劣勢弱勢。不支持退彩禮也合乎倫理和法律精神。

回到題主問題:1.結婚20天離婚;2.男方大鬧要退回彩禮;3.男方家暴。

這其中包括兩個互相聯繫又區分開來的問題:要彩禮和家暴。要彩禮是民事經濟糾紛,家暴是人身權益保障!這是兩種不同的概念。雙方對於法律條款當然熟知!

根據一般習俗和婚姻法:①彩禮該退,退多少.②家暴怎解決,不退彩禮就行了?家暴過重,彩禮不抵家暴損失怎辦.③若沒發生家暴呢④家暴怎取證?⑤家暴一定是女方受傷害?男方一定處於強勢?

舉個例子:某地彩禮20萬。給女方父母;女方陪嫁五千元,壓櫃錢一萬元;衣物首飾折現金五萬,壓櫃錢一萬五千元,歸女方所有共8萬元,男方相親結婚。婚車婚房六十多萬。

結婚30多天,開始吵鬧分居,再合,再吵,半年離婚。女方拒不歸還彩禮,一致強調男方不要媳婦了,責任在男方;也沒有家暴事實,只有性格不合,輕視,對媳婦不好的說法。訴諸法院,因有30天婚姻事實和七個月(一月前辦結婚證)法定婚期。

判決:給女方父母彩禮二十萬,支持退還。據習俗和女方主張“青春損失費”,退還11萬元;女方首飾衣物壓櫃錢8萬元,屬於贈予給個人財產,不予支持,不退還。

30天事實婚姻,七個月法定婚姻。女方及父母收彩禮首飾折現共(9+8)17萬元。當然男方也直接損失17萬元。結婚小禮費,婚儀,酒席等開支打水漂。離婚一鬧一敗塗地。

此種離婚模式,在當地一旦中招,按習俗調解或法院判決,都一樣結果。負面效果是據自己力量非法討要。時有發生刑事案件甚至悲劇。

婚姻法是傳統習俗和司法實踐經驗制定的,過去彩禮數目小,是以“禮”為重的禮金,習俗也側重保護女性;而現在經濟發達了,女權地位提高了,天價彩禮也流行了;法律滯後於時代,難免有空白。存有噁心的人利用了法律和習俗達到騙彩禮的目的。許多地方因彩禮被騙難以據法全部討回,引發慘劇!

題主提的問題。這裡己有答案:家暴是藉口,侵吞彩禮是目標,合法合俗。男方明知走法律程序損失太大,就大鬧討要彩禮。這也是天價彩禮的一種負面因素。這種現象在本地,己見怪不怪。不知對題主有參考否?


弱弱聲語

法律是講道理的,不是講情理的。無論什麼原因,男方過錯還是女方過錯,女方提出分手還是男方提出分手,因為婚前彩禮分生糾紛越來越多。

發生問題的主要原因首先我認為一:應當去除不好的陋習,中國婚姻目前來說應該是沒有裸婚的,尤其是在農村,本身經濟一般,反而到了結婚,因高價彩禮一下子成了男女婚姻殿堂的絆腳石,我們在網上會經常發現,“丈母孃索要高價彩禮。。。。。。女方因彩禮。。。。。。xxx地區高價彩禮等等一系列有關彩禮的話題,大家的反應基本都是不支持,不贊成的話語。

為什麼說高價彩禮屬陋習,不支持。

1.首先婚姻是涉及到人身問題的法律關係,兩個人能夠在一起並不容易,高價彩禮陋習的存在。越來越利益化,婚姻並不是一場買賣交易,之前發生過很多騙婚案件,就是因為彩禮的問題,以騙取彩禮錢為目的,打著結婚的幌子,騙取彩禮錢,這種案件在我國很多地區時常發現,這就是彩禮的一大弊端。讓很多犯罪分子抓住了這一弱勢,成功騙去別人的錢財。今日以新聞報道了以農女母親,孩子正讀高中,開學不讓去上學,給孩子相親,目的是要彩禮錢。簡直是讓人難以接受,匪夷所思。竟然為了彩禮錢,想讓孩子退學,真的令人可笑。

2.其次,我個人覺得作為新時代的那女青年,都應該有正確的價值觀對待自己的婚姻,作為男方家庭來說,本身娶媳婦買房子,蓋房子壓力就很大,不管怎麼說給彩禮也是對女方的一種尊敬和禮貌,畢竟女方的父母把女兒嫁出去養大也不容易,我覺得既然處於禮貌和尊重關於彩禮的多少更應該適可而止。應當根據自己的家庭情況,實事求是。而不是像有些小青年結不了婚就埋怨自己的父母沒錢,窮。也不像一些小姑涼自以為是的認為不給彩禮就不嫁。也正是因為這種陋習,成了以後的婚姻關係的不穩定因素。

3.最後男女雙方作為新時代的年輕人,應該有正確的婚姻觀,更應該是憑藉自己的努力去獲得屬於自己的幸福生活。

結婚20天就分手,男方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依據法律規定,題主的情形屬於婚姻法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之一:沒有登記結婚的。無論男女雙方誰的過錯,無論誰提分手,應當返還男方的彩禮。對於題主所問的問題,作為一名普通的法律人員,最好的建議希望雙方好好商量,以協商為主,來解決問題。協商不成的,只能通過法律來訴訟解決。

通過這些問題,我在這裡給準備結婚的和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青年。更重要的是我們的父母。彩禮不是一場買賣,是兩家締結婚姻關係的象徵。彩禮越多,引發的問題就會越多。寫此文,希望大家引起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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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話法律

即便不能白頭到老,也能和平分手,如此大鬧,小心觸犯法律!

法律分析:

一、新婚二十多天就過不下去,雙方鬧的不可開交。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彩禮屬於是附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為條件。如果領取結婚證並共同生活的,彩禮是不予退還的。

男方想要彩禮錢,需要符合法律條件:雙方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而未共同生活的;婚前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於,只在一起生活20多天,是否能認定共同生活,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一般法院會酌情判決退回一部分彩禮,但是想要全退是不可能的。

二、婚姻不是兒戲,婚前要相互瞭解,建立感情基礎,才能在婚後互相扶持。但是,男子的做法也欠妥,更不應該到女方家裡大鬧,這顯然是違法行為。如果女方認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影響自己的生活,時可以報警處理的。而且,這期間大家都處於激動狀態,一旦發生意外,那就是後悔莫及了。

說實話,現在娶的媳婦真心不容易,往往要舉全家之力,新婚夫妻更要珍惜彼此的緣分,切莫做不成夫妻卻變成仇人。有了糾紛,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切莫以身試法,作出糊塗行為。


管律師

最近這幾年,因為婚姻彩禮錢鬧的不可開交的事件層出不窮。不知道之前是因為信息沒有那麼發達而不知道還是根本就沒有那麼多因為彩禮大鬧的事情。但是現在越來越發現越多的女人把婚姻成為賺錢的一種手段,因為這種事越來越多,很多男方因此財產收到了不小的損失,針對這種情況國家現在也出臺了相關的政策,先看一下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在從古至今的婚嫁習俗中,悔婚被很多人認為是不吉利也不禮貌的行為,因此現在默認為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不退還彩禮;如果是女方悔婚,則應退還彩禮。但是彩禮金額巨大,不是一般人說不要就能不要的,按照法律規定,不管男方還是女方悔婚,只要滿足條件就應該退還,強行佔有就是違法。



三,還有民俗中默認的情況就是彩禮錢僅指金錢,但是根據相關法律意見,材彩禮還包括實物。所有以結婚為目的的添置的東西和消費均可視為彩禮。悔婚退還時,需要歸還的不僅是現金,還有部分實物。如:大型家電,金銀首飾,汽車等;當然,一般消耗品如衣服,化妝品,菸酒等可以不用歸還或者折現抵償的。



彩禮本身只是一個風俗,收彩禮也並不都是騙子。被認定為騙婚的收彩禮是指借訂婚為理由向對方索取財物,在騙取財物後立即提出解除婚約並不歸還全部彩禮的行為。本案說的雙方結婚後20天因為男方家暴導致女方悔婚的行為。按正常邏輯推斷:新婚的蜜月期還沒有過,男方就有家暴的行為有些可疑,有可能是男方會暴露一些問題,女方只是借題發揮而已。所以個人認為女方騙彩禮的幾率更大一些。這種情況男方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解決,而不是去蠻幹!


Astronaute

前天下午,我老家也是這種情況。女方和男方分手,也是因為彩禮的事,他們已經定婚了,可能快要結婚了。最後女孩反悔了,男方很生氣,不知道什麼原因,前天下午男孩的爸爸開車帶著男孩,也不知道車上裝的什麼,他們以最快的速度撞到女方家,車子當場爆炸了,女方家是賣家電的,當時家裡就著大火了,東西全部燒完了,人當場死了3個,傷了一個。。現在這社會彩禮真的離譜,也可以這麼說,一個家特別是俺農村人,為了給兒子定婚,結婚幾乎都可以傾家蕩產了,甚至負責累累。特別是有的女孩子,如果不想願意就把彩禮退給人家,想想都不容易,現在彩禮都是幾萬幾萬的,一個靠種地的農村人,幹多少年能掙那麼多錢。當然有的男孩也是的,不要衝動,理性解決問題。


曹曹高高

新婚才二十天就打老婆?這婚一定要離,主要還是彩禮問題,女方的彩禮買了家電,男方卻只要錢,怎麼辦?

從法律方面講,未辦理結婚手續的,辦理手續未共同生活的,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這三種情況是需要退還彩禮的。這個自己對照一下情況,就知道需不需要退還了。

如果女方要的彩禮太多,男方能拿出證據證明生活困難的話,那就老實退吧,說難聽點,也怪不得人家對你不好。



至於男方家暴情節,不知道打到什麼程度,有傷痕就去做鑑定,直接起訴離婚,他是過錯方,這個一定要讓他付出代價。

別想著息事寧人,如果你說的都是事實,彩禮要的也不多的話,男方混到這種程度,你越老實他越欺負你。


聽見風聲

這件事情很簡單,男女雙方根本就沒有感情,他們的婚姻只是利益的結合罷了。

婚姻的基石是什麼?是感情是愛。現在很多婚姻中的男女根本沒有感情基礎,這種婚姻只是雙方利益訴求相互妥協的產物。

男方只想有個女人為他們家傳宗接代,女人在他們眼裡只是生育機器而已,為了達到目的男方情願多花錢滿足女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女方同意結婚也不是因為看中男方的人,而是男方開出的價碼達到了她們的預期。

這種婚姻就好比空中樓閣毫無根基可言,婚姻破裂是早晚的事。男方認為女方是自己花錢買來的,自己想怎麼對待就怎麼對待。女方認為只要有錢就能幸福,卻不知拿自己的婚姻做交易讓人看不起。

遇到這種事情只能離婚,箇中對錯由法律來認定。自己作孽自己受,怨這怨那根源其實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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