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家庭戶消亡是什麼意思?

豆豆280039627

我國土地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的,就是通常說的戶口本,一個戶口本上的所有人就是國家認定的“農戶”。而 “戶主”,就是土地承包方的一個代表。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戶口本”上還有人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就現實來講,村集體將土地按照人口發包給“戶主”之後,家庭內部怎麼分配,村集體是不會干涉的,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繼承”。但是,承包戶“戶口本”上沒有人了,就會認定為“農戶”的消亡,這就是題主說的“土地承包家庭戶消亡”。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村集體有權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表更、註銷。農村講究親情,如果婦女出嫁和“土地承包戶”沒有在一個戶口本上的,且在新居住地的“農戶”沒有承包地的,可以繼承原土地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當然這些情況的前提,就是需要擁有農業戶口。

上述分析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土地承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二十六條的第一款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第四條(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登記),第三款,第七項: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


zooyoo

我來答答!

我國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

由於地域不同,在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土地承包具體政策也不同之處。基於各地政策及實際情況不同,在簽訂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時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按照戶口本,由戶主作為承包方代表與集體簽訂的合同;

2.是兒女在婚後沒分戶口本的情況下,有一人作為承包方代表與集體簽訂合同;

3.父母與兒女在沒有分戶的情況下,由一人作為承包方代表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

4.由於農戶當時欠集體款項未還,按照政策暫時只給分口糧田,其他應分地由集體抵頂欠款。農戶為了減少損失,由1-2人把全部把債務攬收並與集體簽訂合同,家庭內部其他人與集體簽訂家庭承包合同的情況。

承包經營的戶消亡,就是承包方內部的共有人全部去世,那麼作為承包地的戶已經不存在,這種情況集體是有權收回土地的。

按照政策,在土地確權時,這樣的土地將被確為集體的機動地。

但是,由於各地不同,具體實施也自然有些不同。關鍵是看你們集體是怎麼做的。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同時希望各位讀者前來討論、留言和關注!


春光秋月

所謂的土地承包家庭消亡是指,我國的土地承包是以農村戶口的“戶"為單位進行的。當戶口上的這家人因一人或者數人死亡,或者全家出國等原因而註銷戶口,原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巳經消亡,就叫做土地承包家庭戶的消亡。

農村土地承包基本上是以當時村民小組這個集體經濟組織下的所有人按人平均分配且以家庭形式承包的,人人有份。那麼現在以家庭承包的這個家庭戶巳經消亡不存在了,其承包的土地(耕地,也可以說是口糧田)就應該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這一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為了避免巳有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時土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

舉例說明: 某村土地承包時,農民張大爺夫婦沒有與子女住在一起住,戶口也是單獨立戶的,所以張大爺夫妻二人的承包地沒有和他子女的承包地分在一起,即張大爺老兩口的承包地是單獨的一份。去年兩位老人先後去世了,其承包地就不能由他的其他子女繼承經營,依法應當由村集體收回。


葉公來幫忙

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這戶人都逝世了即為土地消亡戶。現實中,有很多老人與子女在子女結婚後,都時行分家另過,同時戶口也是分立的。二輪承包時,分立的戶口,承包合同也同樣是分別簽訂的。歲月不饒人,十幾二十幾年過去了,以二位老人立戶的,基本都已臨近死亡或已經死亡。二位都死的也為消亡戶。按政策規定:家庭戶消亡,土地集體是要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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