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以下問題,你可以通過信訪渠道解決。
《信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旗法院,勞動仲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機關提出。
二、你可以採用以下方式反映問題
1、採用書信
2、電子郵件
3、傳真
4、電話
5、走訪形式
提醒注意:信訪人在反映問題時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繫電話、家庭地址等詳細信息、以便受理、核實。
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四、信訪事項的辦理時限是這樣規定的
《信訪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如果你對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不服,應該這樣做
申請複查。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申請複核。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六、作為信訪人,你有如下權利:
1、依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權利;
2、依法信訪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
3、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
4、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5、就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得到書面答覆的權利;
6、要求對辦理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迴避的權利;
7、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權利;
8、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得到獎勵的權利;
9、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投訴請求得到支持的權利;
10、對信訪事項處理不服,要求複查、複核的權利。
七、理性上訪、合理解決問題,不得出現以下六種情景
《信訪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準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不準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不準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不準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不準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六)不準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於以上六種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組織、策劃、指揮進京上訪的,會受到相關的處罰
對組織、策劃、指揮進京群體訪,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例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九、參與群體訪也可能違法
對一般參與群體訪的,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告誡,再次實施的,予以警告,第三次實施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到敏感地區進行上訪的,要承擔以下責任
1、信訪人到中央敏感地區,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政府、人大、政協等非信訪場所,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表露信訪人身份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警告處罰。
信訪人實施上述行為被處罰後,再次實施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依據前款規定予以行政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一、上訪動機不正,要嚴厲打擊
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非法聚集、堵塞交通不可取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上訪擾亂公共秩序,要依法追究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訪場所的;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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