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蒙冤28年 申請國家賠償1667萬

拿到無罪判決33天后,昨日下午,蒙冤28年的吉林男子劉忠林向吉林省高院遞交了1667餘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申請人身自由賠償金787萬

劉忠林是吉林省東遼縣人,生於1968年12月。1990年10月,劉忠林所在的凌雲鄉會民村菜地發現一具女屍,經辨認,屍體是該村失蹤一年多的18歲女孩鄭某某。此後,22歲的劉忠林被認定為兇手並被判死緩。服刑期間劉忠林及親屬持續申訴,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經過6年多的再審,今年4月20日,吉林省高院認定原審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宣告劉忠林無罪。

談到787餘萬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的依據時,屈振紅稱,這是按照現行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的3倍提出來的。她認為現在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限制自由賠償金不合理,對受害人也不公平。賠償請求人在冤案中沒有任何過錯,只是因為辦案機關的錯誤導致其蒙冤,而且每天坐牢24小時,是每天上班時間的3倍。所以,每天按八小時工作日計算賠償金不合理也不公平。

屈振紅介紹,實際司法實踐中,很多案子的當事人都是按照平均工資的三倍主張國家賠償的。她認為國家賠償應該公平合理、更有利於賠償請求人。2015年,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和中國政法大學馬懷徳教授提出修改國家賠償法的建議,建議提高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二至四倍,建議提高精神撫慰金,並考慮申冤費用。

申請精神損害賠償800萬

屈振紅說,劉忠林人生最美好的二十多年都失去了自由,就像賠償申請書裡寫的那樣,如果沒有冤案,他早已結婚生子,成家立業,也不會像現在這樣孤身一人,什麼都沒有。劉忠林失去的九千多天自由是多少錢也換不回來的,給他多少錢也不可能讓他再回到二十二歲。

劉忠林:找個對象,安心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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