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國家的經濟已經發展起來了,所以就有很多公司之間存在競爭,由於優勝劣汰,就有很多公司倒閉了,那麼如果公司倒閉了法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的高學敏律師做出瞭解答:
公司倒閉法人需承擔什麼責任坐牢
問題中所說的的“企業法人”,指的應是“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因此,企業破產一般不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高學敏律師:復旦大學法學博士 專門從事婚姻家庭財產信託、著作權、信息傳播權等法律事務,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等綜合非訴訟業務。婚姻、孩子、財產——這是決定你生活基本品質的三大要素,專業法律服務能為你提供更好的生活抉擇。
【法律依據】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高學敏律師補充: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公司倒閉是因為發人的違法操作那麼法人就需要承擔責任,但如果只是公司之間的競爭導致的公司倒閉,那麼法人並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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