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在機場、海關遇到這種事,千萬要留個心眼!有的東西千萬不能帶……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咳咳,說正事。

什麼是運輸毒品罪

首先,我們先認識一下運輸毒品的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例子,以便更好地理解什麼是“運輸毒品”

某一天,小果帶著204.20g疑似毒品的物品乘坐大巴車從甲城到乙城,後來在大巴行駛途中被例行檢查的民警查獲。

經過鑑定,那些物品的確是毒品,其中包含了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及06-單乙酰嗎啡、吡拉西坦、咖啡因。最終小果因為運輸毒品罪被判了十五年。

(打算放動圖)

來來來,繼續看案例:

小飛是一名快遞員,某日他和往常一樣收包裹,遇到有一位很大方的顧客要把七個橘子寄往海南,還總是打電話詢問他的包裹寄走沒有。

一次兩次小飛就忍了,三番五次的打,小飛就忍不住了。寄七個橘子到盛產水果的海南,還不嫌棄郵費貴,這個寄件人的行為本來就讓人匪夷所思了,還一個勁地打電話,小飛覺得這個事情有點詭異。

小飛將這七個橘子拿起來,每一個都細細查看。突然,他發現其中一個橘子表面有一條很小的縫隙,透過縫隙能看到裡面有一小袋白色晶體。小飛一尋思,這不對啊!於是趕緊打電話報了警。

警察到場後,確定了那一小袋白色晶體為0.55g的冰毒。接著順藤摸瓜,將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的寄件人抓獲。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所謂的“運輸”毒品,是指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隨身攜帶,將毒品從這一地點運往另一地點。

意思就是,不管你是身上夾帶,還是借用運輸工具進行運輸,都算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罪也有“情節嚴重”

說到這裡,我們又要按照往常的套路討論一下法條中所謂的“情節嚴重”怎麼判定,以及“其他毒品數量大”“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怎麼計算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第四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六)其他嚴重的情形。

而“其他毒品數量大”“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標準在上次的文章中已然說過(就是那三張表格)(此處鏈接),這裡不再重複。

過海關的毒品,主觀上如何認定?

好了,現在瞭解了運輸毒品這個罪名,那麼問題來了,幫人帶東西過海關,但是被查出有毒品並被判刑,這到底冤不冤。在主觀上是如何判定的呢?

再假設快遞小哥小飛沒有發現包裹異樣而按正常流程運了出去,後來被警方查獲,那麼小飛及其所在的快遞公司是否觸犯了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07]84號】第二條是這麼規定的:

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毒品的;

(六)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

(七)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

(八)其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既然在過海關的時候會要求當事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並且也明確說了後果;那麼,假如最後因為沒有申報而被查出攜帶毒品,當事人又沒有證據證實自己確實被矇騙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只有“應該明知”這一種可能性了。

至於快遞小哥及其公司,如果沒有證據證實他們參與運輸毒品的行為,那麼只能說明快遞公司或快遞員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如果有證據證明快遞員及快遞公司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視,那麼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對直接責任人員及主管給予處分,郵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該快遞公司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當然,在上面這個案例中,如果不是小飛警惕,也不會發現藏在橘子裡的毒品,所以,小飛及其所在的快遞公司自然沒有觸犯法律。而這次小飛的舉報也有得到警察蜀黍的表揚哈~

不知情運輸毒品真的會判處死刑嗎?

如果說因為相信“朋友”,在過海關的時候沒有如實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而被查出攜帶毒品,真的會被判死刑嗎?就這樣死了會不會太冤了?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第三點有提到:

毒品犯罪中,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具有從屬性、輔助性特點,且情況複雜多樣。

部分涉案人員系受指使、僱傭的貧民、邊民或者無業人員,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他們不是毒品的所有者、買家或者賣家,與幕後的組織、指使、僱傭者相比,在整個毒品犯罪環節中處於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

因此,對於運輸毒品犯罪中的這部分人員,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和前述具有嚴重情節的運輸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別,不應單純以涉案毒品數量的大小決定刑罰適用的輕重。

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屬受人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也就是說還是有時間和機會證明自己的,但是如果當時申報了,也就沒這麼多威脅到自己生命的波折了不是?

所以啊,不管是真朋友還是假朋友,不管值不值得信任,該申報還是要申報啊朋友們!!

至於入關攜帶,如果說是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請你去哪裡哪裡將東西帶回來,一定要拒絕,不留情面地拒絕,因為你永遠不知道那個東西里面有沒有毒品,或者是那個東西是不是禁止運輸或出關的物品。

不然因為一個面子而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後悔都來不及。

對於排隊託運時遇到陌生人請求幫忙託運的情況,更要拒絕!

都陌生人了,還顧及什麼面子。人不可貌相,光看表面誰知道是不是壞人呢。

◆ ◆ ◆

本期資料來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07]84號】

[4]《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

主稿:思堂;審稿:夏小婷;顧問:JOJO;校對:天空;題圖:花顏公子;排版:要你好看小分隊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幫我帶一點東西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