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村裡供銷社的地現在屬於誰?

雨喬的大叔

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問供銷社土地是國有性質的還是集體性質的,能不能進行租賃、轉讓(以租代售50年合不合法),當地村民能不能主張土地權益?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簡單回顧一下供銷社的前世今生。

建國初期,為了完善城鄉基層物資供給體系,由農民投入股金,進行農民自我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供銷社,在全國基層鄉鎮農村遍地開花。這個時期供銷社的土地全由人民公社或者生產大隊安排進行行政劃撥,大部分當時並未給予土地補償。

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供銷社的體制不斷髮生著變化,但供銷社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城鄉經濟的溝通及承擔特定歷史條件下農產品的購銷和農資的經營及配置、人員安置等政策推行方面起到了勿庸置疑的重要作用,土地權屬問題也在不斷的發生著變化。



所以供銷社的土地歸屬問題,首先肯定的一點,必須遵守現有土地法律規範,同時要準確把握各個歷史時期的政策界限問題。在確定權屬進行各種經營活動或經濟補償時充分調研,尊重歷史事實。也正由於歷史問題的存在,即上述供銷社體制的變遷,國務院及土地資源部門針對供銷合作社的用地情況,出臺了專門的政策和法規。

一,《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1995]國土[籍]字第26號)

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供銷合作社,使用土地權屬問題的覆函》

(國土資廳函[2002]328號)

三,《國土資源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73號)

四,《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

根據上述政策法規,結合城鄉供銷社在改制過程中的具體情況看,城市供銷社的土地一般是國有土地,而農村供銷社的土地大多是集體土地的性質。具體到某一公銷社的土地歸屬問題,必須依據該供銷社批准成立時所確定的性質——在體制演變過程中,依據政策調整,土地的權屬問題——政策調整後的土地性質的確定和補償問題等全面調查分析後進行認定。如果原供銷社所佔土地及時辦理了權屬登記等合法手續,土地屬於國有了,那麼供銷社土地所在地的村民無權主張土地權利;如果未辦理權屬登記等合法手續,那麼,土地權屬極大可能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可以主張土地權利。但無論是屬於國有還是集體性質的用地,供銷社為了安置下崗職工解決後續問題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進行租賃、承包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所以題主可以找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找出供銷社在各個時期的政策依據,明確土地性質,依法維護村集體的權益。


鷹之悟

這個問題醬紫的。供銷社鄉{鎮)一級叫基層供銷社簡稱(基社),如XX基社。而村(村委會)一級是基社下屬的購銷店,如xx購銷店,那麼基層社土地的性質也大致是基社所在地的土地多為劃拔土地完善後為國有土地,購銷店用地多為村(大隊)劃撥用地,多未完善手續仍為集體土地,少有國有土地。

供銷社作為一個時期在農村承擔著商業主集道作用,組織工業品下鄉,收購農產品進城,是連接工人與農民,城市與鄉村的橋樑和紐帶,是黨和政府對農村,農民,農業方針政策的執行和落實者,因而供銷社基層社只要有鄉鎮建制的都要求建立,而在土地使用上有專門的政策,文件,最適中地段優先劃拔,而在村委會若基層社不派建購銷店,還發生過縣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提案要求基層社儘快建立購銷店,在這樣情況下,一般在村委會旁邊就會劃拔土地用於建設購銷店。

由於有國家的有關文件規定,對於劃撥用地,在適當給予村社一定的青苗補償之後,到土地局就能把使用的土地辦為國有土地,之後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之後就辦成了房地產一樣的商業用地了,再後來就能辦成不動產權證了。但有些基層社未極積及時辦理劃拔土地之後的相關手續,到後來農村村組包產到戶,企業改制,基層社使用的土地也因此搞出了很多麻煩,而建在村組的購銷店用地則因未及時辦理或根本辦理不了土地的有關手續,很多購銷店企業改制過程中或用於安置戶口屬於購銷店所在村組的職工,或被村民蠶食。

比較瞭解的一個基層社,所在位置較優,坐落於鄉鎮街道上,由於之前及時辦理過用地的有關手續,土地手續齊全,在企業改制全員下崗時擁有七十多間街道商輔除二十多間出售用於償還債務之外其於五十多間全部用於置換下崗職工。而土地也在政府的支持,由國有土地變為商業用地,在細化到每個職工的商鋪上,在職工下崗時拿到了土地證房產證。應為比較好的結果了。


桶叔

以前,供銷社在建社時,都是無償徵用村集體的土地,建成后土地自然就歸供銷社所有了。供銷社屬企業性質,在改革開放企業改制時,實行個人承包經營,其它人員自謀出路,但是供銷社土地資產還歸集體所有,機構保留。直到現在,供銷社機構還存在著,企業職工的離退休問題還未解決,供銷社土地資產屬國有資產,留待企業申請破產時解決職工的退休以及企業銀行貨款等問題。


啊酷hdq

以前是像樣的單位,現在不同了,所有職工下崗買斷,買斷時不足一萬塊錢。現在的供銷社是形同虛設,單位的掌控者都在縣級以上,所有房產都由縣社所變賣,所得款項由縣社支配權。用國家的營業執個人照經營農資,……


天行健159155511

供銷社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那時候供銷社是高大上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立,供銷社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現已淘汰了。供銷社的人走了,但留下的房子還在,那房子是誰的呢?答案很肯定,屬於國家的,屬於政府的,政府有權資配這些資產,以解決下崗人員的後續問題。


戴軍祥


靜水深流222272003

在計劃經濟時期,供銷社作為繁榮城鄉經濟的重要部門,在上繳稅利、幫助農民、解決農民買難、賣難等方面,為國家、為三農做了不小的貢獻!現在要振興供銷社,國家必須對供銷社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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