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是婚後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家長的單獨所有的財產?

獨一無二的根號三

彩禮錢,能否天然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需要明確,“彩禮錢”的性質是什麼:

我國古代社會,在關於婚姻嫁娶方面,規定有“六禮”,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而其中的“納徵”的意思,就是男方家庭納吉往女家送聘禮,意味雙方親事已定,不得反悔,待雙方家長“請期”定下黃道吉日後,由男方“親迎”將女方接入府中是為締結婚姻。

彩禮錢的法律性質:

彩禮的給付具有不同的內在根源,所謂“婚姻論財,夷虜之道”。我國明確反對買賣婚姻或者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對於依習俗給付的彩禮,當前理論與實務都認為系贈與行為。

那麼這個贈與行為,究竟是贈與其中一方,還是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資料使用,就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對此,法律界曾經針對彩禮錢的問題進行過討論,大體分為三種觀點:

  • 第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彩禮應當全部返還;

  •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只要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彩禮就不予返還;

  •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雙方生活時間的長短及彩禮數額的多少並結合當地的習俗,酌定返還。

為此,最高院曾經在2017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其中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在上述規定中,也有例外情形,如: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曾經立有約定,雙方婚後財產獨立,此時即便夫妻雙方已經締結婚姻關係並登記,並且已經實際共同生活,但根據婚前的約定,男方贈與女方的彩禮仍按照約定的方式執行。


哪些看上去像是彩禮錢,本質上卻不被認定為彩禮的情形?

在現實中,有很多種情形,看上去與“彩禮錢”很像,但實質上卻與彩禮錢相去甚遠,這種情形大概有以下幾種:

(1)買賣婚姻:

在婚姻關係上,我們一直主張婚姻自由,他人不得干涉,但在一些偏遠、經濟條件不好的地區,仍然存在大量買賣婚姻這種情況,即將女兒作為家中的物品,通過嫁女兒的方式取得男方的彩禮,用以維持家用或者用於支付給家中男丁結婚的聘禮。

在這種情形下,首先婚姻的締結過程就不符合《婚姻法》對於自由婚姻的規定,那麼從根本上講這個婚姻就是不應當成立和存在的,由此引發的彩禮問題也應當視為不合法的行為,而予以返還。

(2)披著彩禮的外衣,實為贈與行為:

在《人民法院報》2015年7月7日登載的一則案例報道中,法院就作出了形似彩禮,實為贈與的認定。

該案中,戀愛中的男方為確立戀愛關係,按照女方老家習俗給女方包了一個裝有6000元現金的紅包,結果戀愛不成,男方要求女方退換紅包,女方矢口否認。

法院認為:

第一,男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給付彩禮的事實;

第二,即使男方證明了交付6000元紅包的事實,兩人之間存在的也應當是一種贈與關係。而該贈與又因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法定撤銷事由,故男方仍無權要求女方返還。

這種情況與彩禮錢的不同之處在於,彩禮錢的本質是雙方為了締結婚姻而根據傳統採取的行為,是建立在一定條件基礎之上的贈與行為,但這個案例中,本質是男方為了取得女方的好感而贈與財物,只是單純的贈與行為,因此不再作為彩禮錢的認定方式進行處理。

(3)婚託的詐騙行為:

現實中還存在一些人,假借結婚的名義取得男方的彩禮錢,實為婚託詐騙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由於婚託一方的真實意思並非為締結婚姻,而是騙取財物,當詐騙的數額達到當地立案標準後,這種行為便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

當然,也有些婚託比較“狠”,為了成功取得財產,而與另一方領取結婚證,甚至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之後藉口感情不和而要求離婚。

在這種案件中,雖然婚託的一方確實與另一方締結了婚姻,並共同生活,但從真實意思上,結婚並非是婚託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本質仍然是為了騙取對方的財物,因此這種行為依然違反了《婚姻法》中婚姻成立的條件,這種婚姻在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無效婚姻,由此之前支付的彩禮也會予以返還。


高萌Goal

彩禮錢,是女方家長的個人財產,是男方贈予女方家長的財產,這筆錢理論上,跟男方,跟小兩口都無關。

如果女方父母,把這筆錢送給了小夫妻,那麼這筆錢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父母自己把彩禮留下了,那麼這些錢,小兩口就別惦記了。

但看這個題主的問題,似乎不是在問彩禮問題,而是問,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題主的困惑是,結婚四五年,女方有多少錢,他一概不知,而女方總是朝男方要錢。

這個男士確實有點悲催,結婚已經四五年了,而且還有繼續生活下去的可能,那麼,你們夫妻在財產的問題上的處理是有大問題的,夫妻結婚後,工資獎金等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誰賺就是誰的,無論誰賺的,都是夫妻共同的。

現在你家的問題是,老婆花你的,但是你不知道她有多少錢,這就有點麻煩,給老婆花錢,這不是錯誤,居家過日子,花錢也不是問題,問題是,你對老婆一無所知,這就不正常了。

我不知道你說的是否屬實,還有是不是有隱瞞的情況,比如房子是誰買的?傢俱家電是誰出錢,這些你都沒說,夫妻二人可以AA,但共同的大件,是共同出錢,不知道你家啥情況。

如果啥都是你出錢,那麼你就要提防,她是不是外面有事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小心駛得萬年船。


韓東言

結論:彩禮歸誰,看什麼時間,把錢給誰

彩禮不是一個專業的法律術語,在法律上雖然偶有提及,但往往語焉不詳,沒有對彩禮本身下結論,從實務當中,可以發現彩禮通常是由“男方”給“女方”,那麼這裡就出現了四種組合:

1、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

2、男方家長給女方個人

3、男方個人給女方家長

4、男方給人給女方個人

而由於民間登記結婚和舉報婚禮的時間點往往不同,根據支付的時間點,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婚前給和婚後給(這裡指登記結婚),又可以分為8種情況,我們一一討論:

情況1:婚前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

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情況2:婚後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

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情況3:婚前男方個人給女方個人;

男方個人財產轉化為女方個人財產,最終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情況4:婚後男方個人給女方個人;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還要區分該筆財產系男方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登記結婚時間短,尚未形成共同財產,則該筆財產系男方個人財產,這個時候要考察男方是否明確表示:該筆財產歸女方個人,如果明確表示自己每份,只有女方有份,則應當只給女方個人,如果沒有表示,則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登記結婚時間長,則雙方積累了共同財產,該筆財產本身屬於共同財產,這個時候應當認為,仍然屬於共同財產。

情況5:婚前男方父母給女方個人

屬於婚前贈與給女方個人,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情況6:婚後男方父母給女方個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後夫妻雙方取得的贈與,只有在贈與人明確表示僅贈與給夫妻一方的時候,才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屬於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父母當然不會讓男方吃虧了,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

情況7:婚前男方個人贈與給女方父母

贈與給女方父母,都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情況8:婚後男方個人贈與給女方父母

同樣的,給女方父母,屬於女方父母財產。


邏格斯

彩禮錢的性質!

彩禮在中國社會有著非常長的歷史,可以說是中國社會的習俗。但是它並不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實踐中將支付彩禮作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彩禮錢到底歸誰所有?

彩禮錢歸誰所有主要看彩禮給誰了以及這彩禮什麼時候給的。那麼就有以下情況:

1.贈與對象是女方父母

首先,如果贈與的對象是女方父母,則無論支付彩禮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彩禮都屬於男方家庭對女方父母的贈與,贈與完成,彩禮就成了女方父母的財產。

2. 贈與對象是女方個人

贈與對象是女方個人的話,婚前贈與與婚後贈與差別較大——

①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前贈與,則這筆錢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②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後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原則上,贈與人不得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彩禮。但是,《婚姻法解釋二》規定了三種例外情形:

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且確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給付,離婚後給付彩禮的一方因支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即,在上述三種情形之下,贈與人(一般是男方或男方家庭)可以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彩禮。


劉輝律師

彩禮在我們當地非常盛行,可以說無婚姻不彩禮。特別是農村的有些地方,要結婚必須先得下彩禮,並且彩禮要得還非常重,我們這兒一般張口就要10萬,少一分免談。

有些農村青年不堪忍受彩禮之重,到處借錢,不僅自己身上背了一身債,而且父母也跟著揹債。

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而要求彩禮錢,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財物。

但是彩禮,是一種民間的風俗,有時候入鄉還得隨俗。你要結婚必須得下彩禮,否則你去找不要彩禮的仙女去吧。

彩禮一般是女方家庭收男方的結婚聘禮或者定金。那麼就涉及到本問題:彩禮到底是屬於婚後財產,或者是女方家長的財產呢?



單就彩禮的性質來說,彩禮是女方說要的訂婚聘禮。要麼有結婚時的女方自己擁有,這就是為她的個人財產;要麼歸女方的父母所有,這就是為女方父母的個人財產了。雖然這種財產的取得是不合法的,但是彩禮就這兩項歸屬性質。

在現實中,令人痛惜的是:男方交了這麼多的彩禮,但是婚姻並不一定能夠保證過得好。

男女雙方因為離婚,對彩禮問題發生糾紛的現象非常普遍。那麼法律對於彩禮返還,是如何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帶,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然希望要彩禮和不要彩禮的,人人婚姻都能夠幸福美滿。萬一發生離婚糾紛,那麼你可以依照以上的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人財兩空。


法重情深

彩禮同城清康熙啊是指戀愛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彩禮的性質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接受彩禮本身就意味著同意跟對方結婚,雙方結婚的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指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乙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的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乙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結婚彩禮是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確定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明確的是,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這裡有兩個關鍵要素,第一個是主體是夫妻,第二個是時間點是在婚姻存續期間。

對於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後,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妻子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在結婚登記前男方給予女方或者女方家人的

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次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對女方或者女方家人的贈予,屬於他們的個人財產。

第二種,在辦理結婚登記後給予的彩禮

這種情況又分為兩種情形,如果男方是在辦理結婚登記後給予女方家人的彩禮,這個雖然符合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要素,但是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要素,這筆錢並不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因此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屬於妻子家人的個人財產。

如果男方是在辦理結婚登記後給予女方的彩禮,這個時候符合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要素,也符合主體要素,等於是丈夫贈予妻子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看起來是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次彩禮是明確只贈予給女方,因此依然是隻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李欽宇

家庭富裕人又大方這點財禮算個屁!財禮習俗本身是好的,但現實生活收受財禮變得走樣,相互攀比,收的少感覺沒有面子,甚至被用作女方兄弟討老婆,背離財禮願景!男婚女嫁,財禮適合,皆大歡喜最好!男女雙方過於計較,不結也罷!


JXDX

我覺得,男女雙方的父母都幸苦,女方養女兒辛苦,難道男方養兒子就不幸苦嗎?女方養的女兒要男方給那麼多彩禮,這彩禮誰給女方?還不是男方父母吧?基本都是男方把兒子養大了還得七拼八湊的 給女方,也不是一般的累。 女方父母幸苦的養大女兒嫁男方去了也感覺空蕩蕩的。

話說回來,現在好多男方也到女方去生活了,女方又給了男方父母多少彩禮呢?雙方的父母都想養兒養女能防老在自己身邊一起住。 我們在這裡說這些,其實說白了,不管男方女方,還是錢最多的一方和能降得住的那一方決定的多,如果男方很有錢,有些女方啥都不要急著嫁呢,男方很窮,女方很有錢,偏偏喜歡這小夥這窮光蛋呢。

彩禮男方即然給了以後也不要掂記了,農村和城市沒法比,農村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以後就成別人家的人了,在農村有幾個女婿能養岳父母的老?所以做為女兒女婿這個錢就算孝敬父母不應該嗎,畢境人家含心如苦拉扯大剛能看見有回報,就被別人娶走所以男人也別太算記,一個大活人給了你還想一毛不拔哪有那好事,再說彩禮你可以根據自家的情況!所以我覺得共同財產也好,岳父家的私有財產也好都無可厚非!




其實吧,這怎麼說,彩禮可以要但是不要太多,有些拿不出來,那兩個人相愛怎麼辦,其實彩禮要得在多又怎麼樣,如果因為彩禮有些人要分開,有些人結婚後日子不好過,那父母心裡好受嗎,必須他們好過,父母才放心!咱們不應該把問題的重點老是放在錢上,小兩口生活的幸福比什麼都強!


一顆愛你的心

彩禮錢這東西根本不受法律保護的,就是個風俗而已。

有些女生覺得彩禮錢應該給我父母,畢竟我父母養我20來年不容易?這算是養老費嗎?還是你自己的賣身費?醉了!

有些男人就會說:我父母也養了我20來年,我父母也不容易,咋就只給你父母錢呢?難道不應該平分嗎?

我作為已結婚的女人來說說吧。

我是萊州市農村的,農村經濟條件比不上城市裡,我老公家裡條件也算可以,我和老公在煙臺買房,首付要15萬,我公公婆婆出去借了3萬,加上我老公自己的急需才湊夠首付錢。

彩禮錢由於俺村都是68888,所以也要了68888,由於首付老公家真沒急需了!公公去銀行貸了10萬出來,託關係的。

加上婚禮酒席亂七八糟的,10萬隻剩下不到1萬,酒席擺了8桌,收了大概5萬份子錢吧,每個村給的份子錢都不一樣,有的地方結個婚還賠錢。

然後我又想買個車,婆婆把份子錢也給我了,弄了個首付,艾瑪想想都可怕,兩個首付,以後慢慢還吧!

彩禮錢我父母不要,又給我2萬嫁妝錢,由於房子買的精裝修,住進去用彩禮錢和嫁妝錢買傢俱,家電,床,桌子,亂七八糟的。

家電買完想要的了,看看口袋那當時的88888,如今只剩下了1萬多點,心疼啊😭。

看看吧!如果你老公是農村的,彩禮錢就別留下,我就是個很好的列子。

如今我和老公一邊還房貸,一邊還車貸,我還懷孕了😓,這壓力,誰能體會到?所以彩禮錢不給父母是最好的選擇,雖然不多,但也能換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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