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婚姻法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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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婚姻法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有何意義? 現在的結婚率和離婚率已經形成了兩種極端,結婚率開始逐年下降,而離婚率卻逐年升高,已經達到了驚人的39%。



這就意味著婚姻已經變成一部分人牟利的需要,在婚前加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離婚後就會享有一半的財產分割。但現在婚姻法更重視對個人財產的保護,那麼加女方的名字有什麼意義呢? 首先現在一般都是婚前首付,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款。這種情況下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女方的名字,那麼女方只擁有共同還款部分金額的一半資產。

比如說100萬的房子,如果你們的首付是40萬元,結婚幾年之後還了10萬元的房子,那麼男方只需要支付這10萬元的一半金額就可以拿走房子,而女方只能擁有5萬的還款金額。所以說不加名字更有利於個人財產的保護,但對於女方來說就比較弱勢了。


如果房產證上有夫妻的共同名字的話,那麼兩個人都有對房子的擁有權,這時候離婚的財產分割也就更多一些。比如說男方在婚前支付了100平方米房子40萬的首付,那麼直到離婚時候房貸還了20萬元,那麼也就意味著兩個人共同擁有60%的房產面積,這時候誰選擇要房子,就需要付給另一半房子總價格的60%的一半金額。這種情況下自然女方更得利。

但婚前如果全款買房的話,那麼加上女方的名字只是一種饋贈行為,最高比例不能超過49%,這種情況下男人擁有對房產的絕對控制權,甚至可以收回贈予的部分。但如果女方結婚後裝修花了10萬元,那麼女人就可以擁有這10萬元的房產佔股。離婚後將會賠付這10萬元房產溢價後的金額。所以那些想要離開離婚迅速暴富的現象已經不存在了,這種情況下也大大抑制離婚率的發生。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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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加名屬於財產贈予,可以規定贈予比例但不得高於49%。也就是說你可以和女方協商加名比例,如果只是小比例象徵性加一下那麼男方也不用太擔心有騙婚的可能,比如男方全款一百萬買的房子,女方裝修十萬,這時候女方要求加名是合理的,可以加10%。但過去的婚姻法一加名就是對半,全款一百萬的房子為了感情加了對方名字,萬一碰上騙婚的,分分鐘五十萬到手,但過去全款買房的男人不敢輕易出軌離婚,一則離婚要給對方一半財產,二則離婚後自己只剩下一半財產又是二婚,怕小三不跟自己了,沒小三的怕新找的女人還不如前妻,而對於女人二婚本來就是很不容易嫁好的,尤其是帶了孩子的,這樣的逼迫下男女雙方都不太敢離婚,離婚成本太高再婚行情低迷,沒辦法就會不知不覺的好好過日子,都怕對方離婚就會都會對方好一點。

其實現行婚姻法是非常保護弱勢群體的,它儘量降低了婚前錢少的一方從婚姻中謀求利益的可能性,基本相當於入股經營一個公司,賠賺共同擔負。

我們還以男方全款買房女孩10%裝修費來看,婚後如果男方出軌,只需要支付女方10%的房款就可以給自己的房子換個女主人了,所以男方如果想換老婆只要盯著女方的收入,什麼時候女方為小家庭賺夠了10%房款,其後任何時候男方出軌(只要不被抓不被淨身出戶)離婚都是穩賺不賠的。但女方二婚帶孩還沒錢,通常不好嫁,這樣女方由於婚前出資少,婚後就會相對比男方更注重經營婚姻,誰股份多誰有話語權,沒毛病。

再來看女方全款買房男方10%裝修的情況,與上面完全相同,女方只要盯著男方收入,一旦超過10%,任何時候離婚起碼在經濟上是不賠的,而男方離婚後,二婚沒房只有10%房款,也很難找到比前妻條件更好的女人了,這樣的情況下男方就會比較注重經營婚姻,也是誰股份多誰有話語權。

綜合來看,現行婚姻法基本不會讓一場婚姻退掉一個人的一層皮,而是基按照婚前注資的比例來配比婚後的話語權,這樣就極大程度的降低了婚姻中經濟力量對婚姻關係穩定性的影響。

現行婚姻法制度下,關於婚前房產加名,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以下情況要避免:

一是一方什麼都不出卻要求另一方對自己進行婚前財產贈予,比如少出錢多佔比,比如不出錢要加名,這種情況下就存在騙婚的可能了。

二是不給對方相應的財產贈予卻要求對方出資,比如共同還貸或共同首付的房子只寫一方的名字,或者女方除了裝修款卻不加女方名字,因為現在可以按比例加名,所以出多少裝修款就寫多少比例,公平合理雙方都不吃虧。

以上兩種情況都有騙婚或想通過婚姻獲取利益的可能性,大家要注意防範。

可以明顯看出,現行婚姻法下婚姻就是一隻君子協定,想遵守就遵守了,不想遵守單方面毀約只是佔不到便宜,損失幾乎是沒有的。所以只要實現了婚前注資和財產分配的完全公平合理,那麼婚後雙方是否會好好經營婚姻就取決於對方是不是個“好人”,人品好不好,是否真心愛你,是否是個有道德有底線的人,是否願意對婚姻忠誠並且負責,就成了最後一場婚姻是否穩定的最關鍵因素。到那個時候,只要你是個正直善良的小夥子,就會有同樣正直善良小姑娘願意買房子和你結婚,而那些貪圖錢選了有錢但人品不好的渣男的女孩子,由於婚前注資太少,婚後就需要犧牲話語權和家庭地位來迎合渣男,但渣男之所以是渣男,就是因為他渣,所以有錢的渣男過去看在一半財產的面子上還不敢輕易出軌離婚,現在的婚姻法只要婚前房子是渣男的,婚後就算離婚十次八次也不會損失什麼,未來的渣男只要有個幾十萬的全款房子就可以隨意換老婆(當然老婆的質量好不好就要看他除了房子還有什麼了,至少換老婆渣男是沒有任何損失的,渣女也一樣)到那時候聰明女孩和聰明男孩就會明白,找對象是一輩子的事,找個人品貴重的比找個有錢或者漂亮的更靠譜。


雲棲心

1、婚前一方全款購房,房產證加名

根據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下,屬於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加名”行為,本質上是贈與行為,其結果是直接導致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贈與行為,在完成交付之前,贈與人是享有任意撤銷權。而對於房產的贈與,交付行為則表現為房產登記,贈與房產行為若已經變更登記的,物權已經轉移,贈與行為不可撤銷。

這樣,就從現實和法律意義上將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

2、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加名

根據婚姻法的原則性規定,一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因為各種原因,存在房產僅僅登記在配偶一方的名下。

雖然在法律上,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因為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導致配偶一方可以在沒有對方配合的情形下,便可完成房產的買賣、過戶等行為,這樣對於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得不到保障。這種情形下,通過加名限制對方單獨對房產進行處分,達到保護自己財產的行為。


葉律師

你作為女方這種情況我做如下回答。

一,房產證不加你名字的情況下,因為婚內共同財產用於還房貸,所以,在離婚時會做如下判決,房產歸男方,由男方歸還女方婚姻期內還款所購房產比例按離婚時房價折算的一半,說起來你可能聽不明白,舉個例子,男方買房事1萬一平,100平為100萬,貸款30萬,還貸70萬,現在結婚後到離婚時你們共還款2萬,也就是隻佔2平的面積,但是離婚時一平到了1萬2,那麼你分的財產就是2平按現在價格2萬4的一半,就是一萬2,這是未寫你名字的情況下。

二,房產寫你的名字,那麼首先表示這套房你們共同所有,離婚時需要按照照顧弱勢一方分割全部房產,還是以100平的房子舉例,你們離婚時共還房貸5萬,那麼,加上首付30萬就是35萬,那麼你們總共還款為占房產的35%,這35%就是離婚時需要分割的數值,由得房一方付給另一方按離婚時這個比例市場價的一半,假使離婚時房產一平1萬2,那麼總房價為120萬的35%,

好了,很忙,就說到這裡


一江樓

對方是二婚有自己的孩子,估計你也是,不然不會同意不要孩子。我認為像你們這種情況要孩子比要房子更重要,除非你根本不打算和對方長期在一起。

男方的房子是貸款買的,貸款還沒還完。像這種情況只要結婚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他要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你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是你的合法權益,除非他用自己的個人財產還房貸。那種情況十分少見。

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去世了,你有沒有權利單方面處置呢?那是沒有的。對方如果去世了,那麼房產中屬於他的份額就會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你只能處置自己的那一部分,除非對方有遺囑指定你全部繼承他的那一部分。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去世後其財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像你們這種情況,如果男方去世了財產由男方父母,你和他的孩子平均分配。

有沒有什麼方法能夠最大限度的保障你的權益呢?當然有了,甚至能把房子全部變成你的。鑑於很多方法會危害他人利益就不說了。在房產證上加了名,你的基本權益也就有保證了。

如果房子是個人財產那麼他就可以遺囑指定由女兒繼承,房產也就沒你的份了。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他只能處置自己的那一部分。遺囑中如果有涉及到你的份額,那遺囑就是無效的。

你的問題可真多,大致回答了一下,希望能幫到你。


仰望星空獨享自在

首先說,這位女士是否與男士結婚,現在按合法登記回覆。

好在提問者沒有預設結婚後離婚的情形,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願望。男方房子加女方名字有什麼用呢?簡單說,如果沒有具體份額的約定,那麼加上女方名字就是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其次,無論男方房產是否加女方的名字,在前面設定條件(結婚)的情況下,雙方都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當然共同財產約定後,女方所得財產肯定數額要大。

其三,題幹有個問題,不得不說,也不好詳談,就是誰先“走”,或者出現意外的問題,這個問題就點到為止——誰先走?誰會出現意外?按照年齡大小嗎?不再繼續說了。

按照題乾的預設,男方先出現“問題”,那麼,女方肯定是繼承人,但還有男方的女兒同時也是繼承人,那不能簡單地說“如何最大限度保護女方的權益啊”!該如何繼承就如何繼承不就是最大限度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了嗎?另外問題又提到“如果男方立下醫囑”如何處理?這個情況男方也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份財產。大可不必考慮那麼長遠。

往往人們都是設想對自己有利的可能,而把不利拋給別人,這不是以人的主觀意志而發生的,事怕顛倒,理怕翻,把事情顛倒過來思考一下,那個結果可就事與願違了……。

既然走到一起,就盡情地愛吧!好好過日子吧!但必要的法律常識有所瞭解,還是有益的!

雜談至此!不妥之處,敬請諒解!



陳景軍律師

房產證上加女方或男方名字有何意義?這要依加名前該房屋產權情況而論:如果房屋依法已經是夫妻共同財產,加與不加另一方的名字沒有什麼意義。如果該房屋依法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加上配偶名字後,該房屋就依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不糊塗時塗糊不

我個人認為,這是中國人式的思想,這樣可以成為一個家庭建立的條件,也可以確立夫妻平等關係,也是離婚時將要最先考慮的問題,現實社會靠財產維持的夫妻也不少,夫妻靠感情能支持下來的婚姻,那才是真夫妻,現在的婚姻法,就是避免夫妻離婚是雙方對財產分割糾紛,添加女方名字,可以讓女方得到心裡安慰,以及家庭地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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