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保時捷」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銷!

商標撤三指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法之所以有此項規定,其出發點在於商標作為公共資源的一般屬性。可用的商標數量在某種程度上是不足的,再加之商標一經註冊,在使用上即具有排他性,一旦有人擁有掌握商標權卻不用,將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撤三也是商標訴訟過程中被訴侵權方經常使用的訴訟武器。

很多人都知道“保時捷”商標是用於汽車的,卻不知道一家制衣公司也曾註冊“保時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襪子。不過,最終這個“保時捷”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

這個“保時捷”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銷!

案件回顧

1992年10月20日,南海合興襪業製衣有限公司獲准註冊“保時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襪子,商標註冊號為615321。2006年,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南海合興襪業製衣有限公司註冊的“保時捷”商標,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認為:該商標於2003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期間,沒有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最終,“保時捷”商標在第25類襪類商品上的註冊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

商標如何使用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呢?

商標的使用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標識標明商品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場主體。商標只有通過使用才能在市場活動中發揮其功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構成商標的使用。

第一,商標的使用應當是真實的、具有一定商業規模的使用,對商標的使用是為了創設或維持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

第二,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公開的使用,要能夠向消費者昭示商標的標識,發揮商標識別來源的作用。

第三,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在商標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第四,商標的使用可以是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也可以是他人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

但下列情況不構成對商標的使用:

第一,僅有轉讓或者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註冊商標。

第二,僅是公佈商標註冊信息、聲明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上述案件中,南海合興襪業製衣有限公司為證明曾使用過“保時捷”商標,向商標局提交了下列證據:南海合興襪業製衣有限公司曾委託其他公司印製“保時捷”產品的外包裝(包括襪牌、襪盒等),“保時捷”品牌襪子代理合同書,商標發生過轉讓的合同及證明。但是,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標有“保時捷”商標的外包裝已被實際使用於襪類商品上,並真實地進入商業流通領域,被消費者所認知。商標轉讓行為本身並未使“保時捷”商標發揮面向消費者昭示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就此,“保時捷”這麼有價值的商標因為三年未使用被撤銷了!

商標作為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權利人應該知曉的是:商標其權利和價值一旦形成,就需要權利人不斷的去維護和關注,而不是一勞永逸。

正所謂一份耕耘一份收穫,當你打算一勞永逸的坐享其成時,也許你離失去就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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