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多次聚众淫乱,多人构成犯罪被判刑

【案例】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多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及沈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殁于2016年2月26日)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1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某进行淫乱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张某在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十余次。

2.2012年底至2018年底,被告人胡某1邀约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武汉市汉口区后湖路塔子湖工地王某房间、宾馆、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宝丰镇花栗树村公租房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多次进行淫乱活动。

3.2012年,被告人胡某1引诱未成年人沈某在竹山县宝丰镇平安网吧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二次;在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1家中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法院经审理认定:

一、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意: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虽是情人关系,为寻求刺激实施“男男女”或“女女男”(俗称“3P”、“双飞”)也会被定罪。对于招嫖时,双飞服务,是否定性为聚众淫乱,存在争议。另外,淫乱行为不要求公开化,只要有行为发生,无论是公开还是秘密,均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