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降低疫情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4月17日,市委第219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对直接引荐辽宁省以外(含境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成功投资的非财政拨款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办法》)规定,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累计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按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弓|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累计超过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人民币的,按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累计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30亿元),按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对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按引进项目首个顺延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额,在剔除对项目单位的相关奖励后,按贡献净额的10%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总部经济"项目奖励引荐人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含500万元)。对引进“飞地经济”项目的,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奖励引荐人5万元。

对引荐人予以奖励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须是正式竣工投产的工业类项目、投入运营的农业类项目、全部建成开业的三产类项目及其他投入运营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进驻飞地产业园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总部经济类单个项目年度地方财力贡献额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单位必须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划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税务登记证;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外资或省外内资,不包括市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

除总部经济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资金由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市县两级各占50% ),奖励资金以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