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偽造證據,逃避債務
2014年1月,寧津縣某紙漿原料公司代理人柴某與鄭某惡意串通,偽造了一張298萬餘元的對賬單,鄭某據此向法院起訴,對公司財產申請了查封、保全,並很快達成調解。該紙漿原料公司的另一債權人刁某,在向公司主張權利時,發現該公司已無資產履行還款義務,遂向寧津縣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經寧津縣檢察院調查發現,該案系虛假訴訟,系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偽造證據以非法手段逃避債務,損害案外人利益的行為。隨後,寧津縣檢察院及時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對該調解書予以撤銷,經過法院案件審理,案件得到了解決,保護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檢察官提醒:
為了逃避債務,阻礙案件執行,當事人惡意串通,捏造虛假債務,造成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假象,最終損害了案外人或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法網恢恢,任何漠視法律進行虛假訴訟的行為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虛假訴訟,是指案件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單獨或者雙方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
一、虛假訴訟情形有哪些?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以簽訂虛假借款協議等“套路貸”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
8.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9.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10.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虛假訴訟的易發領域有哪些?
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以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3.以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為訴訟主體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4.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5.公司分立、合併和企業破產糾紛案件;
6.勞動爭議案件;
7.以物抵債案件;
8.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9.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案件。
來源:寧津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