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真的取消了吗?


作者:郭琪雁

本不想写这个的,这个政策仅适用北京地区,不具代表性。但是,网上很多人在说,以后要取消高企认定,于是,整理出如下几点以飨大家。如有不当,望不吝赐教。


要点一、政策施行地

该政策出自《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附件《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三(三)18(以下简称“《附件》)。

从标题上,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该政策适用地区为在京企业。所以,不是北京市的企业可以直接忽略这条。

要点二、技术领域和主要产品

高企认定有关技术领域规定,出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涉及领域为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

对应到该政策就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规定的范围。有关主要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销售收入关系是:

主要产品(服务)一定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必须要有自有知识产权作为支撑;主要产品(服务)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的收入;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应当与知识产权技术领域、销售收入的技术领域相关联。

《认定办法》对于技术领域认定要求详细到第三级,具体评审时会详细到第四级。从《领域》范围细分,政策规定的四项领域除了生物医药可勉强归在一级大类领域,其他三个都是二级以上的细分领域。

提醒符合条件的在京企业认定时需注意这个细分领域问题。

另外,这条政策的四个领域之后的“等”字,让人比较头疼——有可能会影响不属于这四个领域的其他“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对这项政策的适用——希望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能够明确一下。

要点三、企业年限规定

该政策要求满足从业一年以上。有观点认为,“报备”时满足365天即可——这个完全没有依据。

《认定办法》对认定时间性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含申报年,另外一类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因此,笔者认为,《附件》“从业1年以上”与“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一致的——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往前的365个自然日。

雁言税语提醒在京企业,申请高企是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时间到该地科技部门公布申请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申报截止日期是否达到365个日历天数为准,而不是以“报备”日往前的365日为准。

要点四、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为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请注意,《认定办法》对“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个时间与前面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的时间具有一致性——任意一年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低于60%,但三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附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时间性规定时,还需要和后面“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合并起来理解。与《认定办法》相比,这个要求相对会宽松一点,但也只是勉强入门——如果成立时间短,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其他指标评审上可能存在先天不足。

要点五、报备即批准

有种说法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特定领域的生产研发企业取消“高企认定”,报备即可享受便捷优惠。

高企“报备”和涉税领域的“以报代备”有很大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分六阶段:自我评价、注册登记、提交资料、专家评审、认定报备和公示公告。

报备阶段其实属于第五环节。在这个阶段,认定机构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按正常程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

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附件》规定“报备即批准”,作用相当于取消公示异议阶段,减少公众监督环节,在报备环节即准予认定通过,客观上会缩短企业申请认定高企的时间。于是,才会有后面紧接的那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但是,这条规定和要取消特定领域企业的高企认定或者是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扯不上任何干系——报备之前的那几个环节一个都不会少。

附:

《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附件《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相关规定: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