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何种审判程序适用何种形式的审判组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当事人无权变更审判组织的组成形式。
我国的民事审判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其中合议制又分为由审判员组庭的单一式合议庭和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庭的混合式合议制(陪审制)。不同的程序类型,对应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包括: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
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单一式合议制or陪审制】
简易程序:独任制
二审程序:单一式合议制
再审程序:一审:【单一式合议制or陪审制】;
二审:单一式合议制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单一式合议制;
重大、疑难:单一式合议制;
其他五种:独任制
督促程序:独任制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制
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为适用
总结:
1.二审案件和非讼案件一律不得适用陪审制;
2.再审案件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3.普通程序案件须适用合议制,简易程序案件须适用独任制;
4.适用独任制的不限于简易程序案件,还包括大部分非讼案件。
5.审判组织适用的法定性,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或者报请上级法院而变更。
6.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再审案件所适用的具体程序。
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再审审理的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而不是审判员独任审理。】
(X)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标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