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公证文书的陷落!

2011年8月,付某向王某借款4700万元用于支付其在东平县的项目工程建设。双方约定由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对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


上述北京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该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开发的多处房产抵偿给北京某公司;据此,2012年11月北京某公司指定57位认购户,分别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并陆续入住。

2013年4月,王某某持公证的《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上述抵偿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中包括以上57户房屋。


受理监督申请后,办案人员经过异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王某实际借款3000万元,但其确以4700万公证,涉嫌虚假公证;而且执行标的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两项之和年利率高达198%,该执行证书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法院作出不予执行涉案公证书的裁定。


这是聊城市检察院“虚假诉讼办案团队”办理的一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件。这对进一步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及执行活动监督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指导意义】


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01

本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该案受理后,聊城市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认真调查核实,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持续跟踪监督,法院最终完全采纳检察建议。

充分行使了调查核实权

02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等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办案人拓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并最终认定本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并将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效监督了民事非诉执行

03

办案人坚持“精准监督”“源头治理”,从公证债权文书入手,对其认定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重新认定,发现其在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认定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最终推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拓宽了民事非诉执行监督的工作思路,为进一步办好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确有错误的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有效改善了市级检察机关办案结构单一的困境,推动了多元化监督格局的不断完善。

文字: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