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已知的情況來看,鮑毓明會得到法律的制裁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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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為止的證據看,按疑罪從無的原則,老鮑應當無罪。倒是那對母女有敲詐和誣告之嫌。特別是那個現年18歲的女孩,有一種特別的狠和機詐,幾次三番要把老鮑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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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明事件,的確引起了全社會的憤怒!

主人翁鮑毓明的所作所為是一個一般有社會責任感和正能量的男人不能理解的,他事業這麼成功的男人會犯這麼低級的錯誤,怎麼也想不通,憑他的社會地位,正常娶老婆,應該是絕對沒問題的!想娶年輕貌美的姑娘,應該也是行得通的!

那為什麼就犯罪了呢?這裡面的問題就深奧了,我作為天下母親一員來發言,首先我痛恨此事的發生,簡單不可理愈,冷靜下來,我想追究三個人的責任,第一,中間人,(牽線人)他們純粹就是縱火者;第二,孩子的母親,但凡有正常思維的人,都不可能把一個正在發育的小姑娘送一個未婚男人面前,那就是羊入虎口,太狠了!第三,當然就是鮑毓明瞭,你如果有生理需求,幹嘛不去好好談場戀愛,為什麼要去央及孩子,簡直就是心裡變態,他應該受到引誘強姦罪論處,有相關法律,其它兩人屬於幫兇,也必須受到法律制裁,這樣才能平復社會,給社會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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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以偏概全武斷下結論,因為現在缺乏太多被調查核實的事實依據,所以我們只能做一個推測處理。

雙方的說辭,各自陳述辯解的重心並不相同

從目前來看,受害人強調鮑毓明對其性侵,是屬於不自願的行為。


而鮑毓明則沒有把辯解的重心放在受害人是否自願上面,而是反覆強調和受害人的男女朋友關係。

為什麼鮑毓明和其姐姐反覆強調和被害人並非“養父女關係”?

最近的媒體風向也是拼命把鮑毓明和被害人的關係往“情侶”上定義?很多網友都認為本案的關鍵是被害人是否自願?單純從案件訴訟的角度來說,這並不是關鍵,因為如果偵破和調查方向往被害人是否自願上靠攏的話,最後的結果必然是“證據不足”,這種情境的取證非常困難,很多律師朋友已經講過了為什麼,這裡我們就不多說了。

什麼才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第二十一條: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什麼是“負有特殊職責”?根據《意見》第九條,特殊職責人員包括: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結合一下鮑毓明這幾天的表現,是不是明白了為什麼鮑毓明和他姐姐都在強調“鮑毓明和女孩子並非養父女關係”?到底什麼是本案的關鍵,已經不言而喻了。


如果監護關係成立而情侶關係不成立,會發生什麼?

如果判定鮑毓明和受害人是事實監護關係,那他就觸發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基本就可以對其發起有罪訴訟了,當然是否有罪,還需要法官來進一步審查



目前最新消息,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已經向山東派出督導隊跟進此案件,我們保持關注吧,正義必然得到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