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认缴与实缴

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在项目公司设立后仅仅是认缴出资额,而不急于全部实缴到位,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合理的。本文着重介绍出资额认缴和实缴的若干区别。

对表决权的影响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 行期限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法律允许公司自治,即股东们通过订立、修改公司章程或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自行设计表决权行使方式。如,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概括:认缴优先,尊重自治。


对收益分配权的影响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与表决权不同的是,法律规定股东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但是,与表决权相同的是,股东们通过订立、修改公司章程或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自行设计分红方式。

概括:实缴优先,尊重自治。

对优先认购权的影响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当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是有权利对增加的注册资本优先认购的,这一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被迫稀释的问题。

与收益分配权类似,法律规定股东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购增加的注册资本。同样,法律允许股东们通过订立、修改公司章程或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自行设计认针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的分配方式。

概括:实缴优先,尊重自治。

逾期实缴的法律后果

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仍然未能实缴出资的,构成逾期出资。逾期出资可能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对外可能承担公司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股东不需要代为承担。但是,股东有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违背了该义务,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受损,相当于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合理期待利益。据此,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该名股东在应缴未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内可能不分红和被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期限届满,而股东完全没有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然无动于衷的,依法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将该股东除名。除名后即丧失股东身份。

出资期限届满,如果股东完全没有出资或者仅仅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应的不予分配该股东全部或部分的股权收益。


结语:认缴和实缴相比,并无优劣之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案都是可取的。只有了解了出资额认缴和实缴在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区别,才更能做到进退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