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万无一失?这八种情形让您传递落空

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近年来,逐渐被我们熟悉和重视。为确保辛苦一生积累的财富能够稳稳地传承给自己想给的人,一些人选择了公证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立了多份遗嘱,有自书的、代书的、录音的,还有口头的,都不能对抗经公证遗嘱。

但是,公证遗嘱就万无一失吗?我们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发现以下八种情形会导致公证遗嘱无效、被撤销。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公证处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在因程序瑕疵而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中,有的是因为遗嘱人年老体弱,公证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录音或者录像;有的是因为公证人员违反规定一人办理;还有的是由于公证处将公证的录音录像资料遗失。

(2016)浙01民再10号

(2018)苏06民终1363号

(2018)苏06民终1363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公证遗嘱无效案例:耿某于2015年9月6日订立公证遗嘱。在这之前,2015年6月耿某被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此后于2015年8月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鉴定,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定该公证遗嘱无效。

(2017)京0102民初28127号

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公证遗嘱案例中,有一部分是因遗嘱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需要注意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如果继承人中有精神残疾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等,或是有老年配偶,而遗嘱又没有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

(2017)鄂01民终7834号

(2017)湘0481民初2080号

部分公证遗嘱的文字表述内容不明确,引发了继承人之间的争议。诉讼中,法院也难以判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比如,在陕西汉阴县的一个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的房产,是由其痴呆儿直接继承?还是由第三方先进行管理,再由痴呆儿继承?法官无法从遗嘱原文进行推断。

所以,遗嘱的订立过程中,内容表述准确相当重要,若忽略文字的准确性,将可能导致遗嘱人的意愿难以实现。

(2018)陕0921民初833号

遗嘱人处分了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这部分公证遗嘱也存在效力瑕疵。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或是分配了抚恤金等等。

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系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属遗产范围。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对抚恤金进行分配无效。

(2018)晋03民终292号

(2017)闽0526民初3623号

(2017)鲁1426民初1910号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包括公证遗嘱。在财产继承中,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当公证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相抵触时,则全部或部分无效。

(2017)鲁02民终10797号

(2017)鲁0104民初3536号

虽然公证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但遗嘱人仍然可以通过出让、赠与等方式处分遗嘱所涉财产,这些行为将会导致公证遗嘱被撤销。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程老先生订立公证遗嘱后,又将房产出卖,并通过赠与、出借等方式处分了相应款项。法院认为程老先生以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改变了公证遗嘱的内容,故对公证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剩余房款21617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18)冀0606民初375号

(2018)津民申18号

(2017)湘3124民初966号

在公证处合法设立之前出具的公证遗嘱,即使加盖了公证处公章,也会被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

在这个案例中,涉案公证书加盖了亳州市谯城区公证处印章,但出具时间在亳州市谯城区公证处成立之前,被法院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公证书中遗嘱的形式,亦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强制性规定。

(2018)皖16民终27号

目前,我国公证遗嘱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证处一般通过填写统一模板来订立遗嘱,难以充分了解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财产情况、过往是否存在遗赠抚养协议、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是否保留遗产份额等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当遗嘱人希望变更、撤销遗嘱,根据公证遗嘱的优先性,遗嘱的设立与撤销、修改需经过相同程序,导致遗嘱人撤销或变更遗嘱时困难重重,特别是生命垂危的人员、居住地较为偏远的人员,难以实现遗嘱撤销或变更意愿。

订立遗嘱,最为重要的不是公证,而是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您的意愿,把财富稳稳地传递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