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无赔偿金

确认事实依据

2006年8月1日,蝌蚪与小河小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蝌蚪派遣至海草商业处工作。之后,双方一直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12月5日双方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最后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2月30日,小河小溪公司书面通知蝌蚪,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签。2013年12月31日,蝌蚪签署了离职交接单,办理了离职手续。

后,小河小溪公司及海草商业按照法律规定向蝌蚪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东城区仲裁庭:劳动仲裁

仲裁申请:蝌蚪认为,小河小溪公司在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此,蝌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小河小溪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及海草商业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小河小溪公司支付蝌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978元及海草商业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

海草商业不服,申请无需对小河小溪公司支付蝌蚪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项规定“… …”。本案中,蝌蚪及小河小溪公司确实在2008年1月后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双方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蝌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小河小溪公司明确告知蝌蚪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说明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小河小溪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

一审法院判决:一、小河小溪公司不支付蝌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978元;二、海草商业不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 …”。本案蝌蚪与小河小溪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之前,小河小溪公司已明确表示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因此,双方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并不存在。在此情形下,小河小溪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蝌蚪要求小河小溪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部分及海草商业承担连带责任… …,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 …。由于小河小溪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蝌蚪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说明公司已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并不存在,小河小溪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蝌蚪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