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伤执勤人员,判刑!


  “我就是晚饭时候和朋友一起聚餐喝了点酒,我以为那么长时间了,酒早就醒了……”法庭上,方某懊悔不已,自己的侥幸心理,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4月29日上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醉驾撞伤卡点执勤人员的案件,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2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0年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方某饮酒后驾车从桐乡行驶至海宁某治安卡点时,将治安卡点执勤人员魏某撞伤,造成车辆以及卡点设施损坏。

  肇事后,方某被卡点执勤人员控制,交警赶到现场发现方某身上有很重的酒味,于是对他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将他带至海宁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

  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行经事发路段疏忽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魏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魏某的伤势经鉴定,其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方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致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