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逼他人當面表演床上戲,構成強姦罪!趣談刑法中的“借刀殺人”

三十六計中的“借刀殺人”,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別人的手去害人。這些手段運用在戰爭是計謀、是智慧。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真的出現“借刀殺人”行為,法律會如何裁決呢?今天,“四哥有法說”構思一些案例,給大家講一下法律中的間接實行犯,也就是間接犯罪問題。

三十六計之借刀殺人:敵已明,友未定,引友殺敵,不自出力,以《損》推演。

真正的借刀殺人行為,並非計謀中的“借刀殺人”。計謀中的“借刀殺人”,是指的“假借”他人之手去害人,自己又意圖推脫責任。例如,A找B去借刀,B明知道A去殺人,還將刀借給A,A殺人之後,A和B是共同犯罪,都構成故意殺人罪,這就不屬於計謀中的“借刀殺人”。

間接正犯,又稱“間接實行犯”,“直接正犯”的對稱。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一、案件:相約自殺,反悔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王某與鄰村女青年李某系一對戀人,2011年5月,王某與李某發生兩性關係後就私定終身,卻遭到了雙方家長的強烈反對。雙方家庭對他們的婚姻堅決反對和百般阻擾,導致王某和李某產生了輕生念頭。2012年2月,王某拿著兩瓶安眠藥(共計220片)告知李某,兩人相約自殺。次日,王某和李某來到相約地點,王某先服下了15片藥,李某正準備喝下藥片時,王某對李某說:“咱們不要喝了,我死了家沒人管,以後咱各人走各人的算了。” 這時李某聽後得知王不想死,又要拋棄她,便氣憤地對王說:“沒想到你是這號人。”隨即端起水喝下150片“安眠藥”。王某不加制止,也未將情況立即告知其親人,更未對李某進行搶救,後李某被送到醫院搶救未果死亡。王某被法院判決故意殺人罪判刑入獄。李某自己吃的藥,為何判決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呢?因為法院認定李某有蓄意謀殺行為,藉助李某之手殺害自己。

二、“借刀殺人”的幾種情形:

1、劉一: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借刀殺人”

【假設案例】劉一與瘋子同住一樓,瘋子每天吵鬧、打碗摔盆、惹狗打娃,讓劉一心煩意亂。一天,劉一送給瘋子一個玩具飛機,告訴他,抱著飛機從樓頂上跳下,你就可以融入藍天飛起來。瘋子真的去跳了,摔死了!

瘋子自己摔死的,怪誰呀?怪劉一。這在刑法叫教唆犯罪,劉一教唆沒有辨識能力瘋子跳樓,假借瘋子殺死自己,構成故意殺人罪,劉一屬於間接正犯。同樣的道理,劉一意圖殺害A,A是電工正趴在高壓線上施工,劉一教唆一名6歲的孩子說,你把配電室裡那個電閘推上,就會看到煙花四濺漂亮極了。小孩聽信後真的去推了電閘,A被電死。小孩因為達到十四歲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小孩與劉一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劉一構成故意殺人罪。唆使狗去咬人,也是這個道理。案例中,劉一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作為“工具”去殺人,自己沒有直接實行犯罪行為,一樣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2、陳二: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的“借刀殺人”

【假設案例】陳二是病房裡的醫生,一天看到自己的仇人B來住院。陳二就在護士給B準備的輸液藥中加入了毒藥,結果B死了。

陳二的下毒行為,如果按照醫院的操作流程,護士應當、應該覺察出異樣,因為疏忽大意沒有發現,護士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陳二的下毒行為過於隱秘,讓一般的醫護人員都難以覺察,護士當然的也不構成犯罪。陳二假借他人之手殺害B,陳二構成故意殺人罪。

3、張三:利用合法行為的“借刀殺人”

【假設案例】張三的老婆與C通姦,讓張三懷恨在心。張三收集了C使用過的安全套後,強姦殺害了另外一名婦女,利用安全套中C的體液偽造現場,並向警方講,案發之時看到C到了被害人家。C有口難辯,最後被判處死刑。

張三誣告陷害C,藉助人民民主專政的刀殺害了C。張三構成誣告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構成故意殺人罪。

4、李四:利用他人緊急避險行為的“借刀殺人”

【假設案例】殺人惡魔李四闖入某會所,看到靚男A和美女B,變態心理作祟,威脅兩人當面發生性行為,否則就殺掉兩人。兩人不得不從,李四頗有興趣的在旁邊欣賞。

在這個案例中,靚男A與美女B發生性行為,肯定是違背了B的意志,A是否構成強姦罪?不構成,因為A屬於避險行為,為保護較大法益,不得已侵害了他人較小的法益,因為生命權遠遠大於性自由權。如果李四威脅A殺掉B,A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脅從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而殺掉他人,一般不符合緊急避險情形。

李四構成什麼罪呢?李四對靚男A構成犯罪猥褻罪,對美女B構成強姦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按強姦罪處罰。也就是說,自己沒有直接實施強姦行為,一樣的會構成強姦罪。

5、王五:利用他人的錯誤認識的“借刀殺人”

【假設案例】就用美國最近發生的奇葩案例來講吧,焚屍工誤將同事送入火爐焚燒致死。美國發生疫情多人死亡,火化場工人加班加點工作,同在火化場工作的王五與A有仇。一天,王五看到A累得躺在擔架上睡著了,就用一塊白布蓋在A身上,自己躲出車間並囑咐其它同事快點把剩下的燒完,結果A被火爐燒死。

王五就是利用別人的錯誤認識,假借他人之手殺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戀人之間的相約自殺,也是如此。A想殺害B,鼓動B說我們不在人間受磨難了,一起跳樓上天堂吧。說好一起喊一二三一起跳,結果B跳下去了,A沒跳。

結束語

本文講的是犯罪構成中的問題,至於類似案件警方如何偵破是另外問題。借用有趣的案例給大家講解生澀難懂的法律知識,是四哥有法說作文的追求。如果你喜歡,請關注!